韶城管相对集中罚决字〔2026〕2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1-30 08:41
韶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城管相对集中罚决字〔2026〕2号
被处罚人:湖南天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F
住所:湖南省长沙县XXXX
法定代表人:杨子新
被处罚人湖南天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行营业网点装修项目中,存在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韶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移交相关资料等证据;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被处罚人湖南天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湖南天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城管相对集中罚先告字(2026)2号),告知被处罚人湖南天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湖南天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湖南天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湖南天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处罚人湖南天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韶山支行(全称: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9006305000185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韶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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