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5-1390323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9-03 15:39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
抽查范围(含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燃气经营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修订)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检查计划的通知》(2022年4月12日)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市州、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照《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其中LPG供应站、燃气管网、用户按一定比例抽查;对燃气场站等关键设施(包括门站、LNG储配站、CNG储配站、LPG储配站等)每月开展一次抽查。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工作落实情况及燃气经营企业,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抽查检查。
韶山市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企业
1.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2.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025年每月21日至28日期间 现场检查 每月1次 燃气管理股 / 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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