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6-04 16:18
韶山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灾害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1、2016年10月25日我市发布了《韶山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韶政通〔2016〕6号),在韶山市城市规划区、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及办理丧事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相关重点区域在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该通告得到了社会各界和韶山市民的理解和支持,韶山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市禁燃禁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据环保部门近三年监测,中度和重度污染天气主要出现在除夕春节期间。
2、韶政通〔2016〕6号通告中没有明确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且该通告已失效。
3、湘潭市人民政府也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进行了修改。
鉴于以上情况,韶山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我局2025年重新起草通告,我局代为起草了《关于韶山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起草过程
接到起草工作任务后,我局迅速组织《通告》起草工作,成立了局领导亲自牵头,相关科室分工合作的起草工作班子,同时借鉴县市的禁燃管理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通告》,先后组织讨论多次并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为十条,规定了禁燃时间、区域、各部门职责、处罚条款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花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韶山市城市规划区、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范围。
(三)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外,下列地点、场所和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其所有权人、经营者或管理方要设立禁燃标志:一是毛泽东广场、毛泽东塑像公园、韶山烈士陵园及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二是车站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是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是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是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六是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国有林场、森林自然公园、林区及林缘等重点森林防火区域;七是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八是殡仪馆和公墓陵园;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和区域。
(四)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禁燃区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燃区外,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七)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驻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禁燃工作。
(八)市公安局、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邮政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
(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韶政通〔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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