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升建设)
韶财行罚〔2026〕2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7-02 08:05
当事人: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冠萍
地址:韶山市清溪镇英雄路东升中央广场1单元701号
对于湘潭承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韶山市永长线至银田古镇+C248银北线至宏发园区公路工程(项目编号:潭韶财采计〔2025〕0028号)和韶山市C056瓦坪集镇至红旗水库公路(砼)、朝磨路至天润园公路(砼)、Y349清云线至报恩寺公路(沥青修补)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编号:潭韶财采计〔2025〕0033号),你单位参与投标并中标,中标金额分别为1570000元和1259000元,中标总金额合计为2829000元。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有效期为2024年1月4日至2029年8月16日,分项资质“公路工程总承包”未体现有效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中“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5年6月13日,与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不一致。又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两个项目投标报名时间分别为2025年7月29日-8月5日、2025年8月18日-8月22日,开标时间分别为: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28日。还查明,案涉两个项目已分别于2026年2月9日、2026年4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委托湖南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案涉两个项目的成本进行了评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且取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询问笔录、协助调查回函、资质证书认定说明、项目成本核算资料等证据佐证。
针对上述违法事项,我局已于2026年5月27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违反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享受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2026年6月5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召开听证会。结合听证质证、申辩意见,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已影响中标结果,案涉政府采购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情形属于《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二条第60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参照《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二条第60点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22632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八:2829000元×8‰);
2、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年;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676.07元。(两个项目审定结算金额2345966.03元,两个项目成本评估价2247289.96元,两者的差额为违法所得98676.07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户名: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40322090264062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书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的,我局将依法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韶山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1—55681143
地 址:韶山市车站路9号
韶山市财政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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