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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2-24 14:58

 

 

 

 

 

韶财发〔20258

 

韶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韶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各社会中介机构:

现将《韶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韶山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0日

 

 

 

 

 

韶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5220日印发

 

韶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建设工程中介机构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供工程咨询服务行为,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06号、《韶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韶发〔202436号)等有关规定,并参考《湖南财政厅机关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湘财2023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韶山市财政投资评审范围需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咨询服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或登记备案或框架协议等公开方式确定的中介机构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含竣工财务决算)的确定与控制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工程造价和财务咨询服务。

第四条  聘用中介机构工作由韶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党组统一领导,具体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聘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聘用中介机构依法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择优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委托中介机构的咨询服务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负责,相关资料先报送评审中心进行接收与登记。

(二)评审中心对咨询服务费在政府采购限额以内的项目,根据登记备案中介机构名单,按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或评审质量排序等方式聘用中介机构。单个项目付给中介机构的经费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由评审中心选取机构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通过电子卖场实施;2万元(含)以上的,按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确定并报局党组审批后,通过电子卖场实施。单个项目付给单个中介机构的经费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聘用程序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审中心与电子卖场或政府采购方式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委托合同,并移交相关评审资料。

(四)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报评审中心进行复核。

(五)评审中心复核后,再根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确认的归档资料出具评审报告()。

  委托评审付费办法:

财政部门委托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中介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佣金和报酬。对于有行业付费标准的项目,一般按行业付费标准的45%计价,为激励其提供优质服务,对于优质服务项目可上浮至50%左右,对于服务评价差的项目可下浮至35%左右。

中介机构服务费支付按“先审批、后付款”的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具体付费标准以委托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为准中介机构每季度末向评审中心申报应付评审服务费及相关资料,评审中心审核后,将委托合同(电子卖场凭证)、审批资料、发票等提交局财务审核,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资料送局财务支付费用。

  中介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对委托的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应根据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规模以及特点制定审核工作方案、承诺审核工作期限、明确项目审核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项目审核负责人必须由本单位在职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

(三)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

(四)审核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征求被评审单位的意见,审核结束后应当对承担的项目作出评价,并出具审核报告。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须对本单位承担财政评审业务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十  评审中心会同局办公室、监督、经建采购办)等部门按程序聘用的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的内容包括报告准确率、服务时限、纪律要求、相关资料的完整性方面,具体考核办法详见《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年度排名在末位的予以批评,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予以淘汰。被淘汰的中介机构在下一轮不得承担建设项目评审业务

第十  考核评价标准,项目考核采用100分制,具体详见《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中介机构年度考评为全年(前一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项目日常考核算术平均分值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85分以上(含85)为优良,70分(含70分)至84分为合格,小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  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经认定的单个项目评审误差率在±3--±10%的,给予中介机构内部通报批评,并扣除该项目全部委托咨询费;

(二)经认定的单个项目评审误差率在±10%以上,给予中介机构内部通报批评,停止委托业务3个月,扣除该项目全部委托咨询费;

(三)年度内出现2次以上经认定的单个项目评审误差率在±10%以上的中介机构取消第二年评审资格一年;

(四)当年考评结果为优良等次的中介机构次年可以委托所有项目评审,当年考评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中介机构次年只能委托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当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中介机构取消第二年评审资格一年。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审核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出现严重差错、审核差错超出允许范围,财政部门将按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工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因中介机构的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财政部门按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给予取消委托审核资格等处罚。

1.审核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券、礼物等;

2.保密工作失职,导致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泄露的;

3.由于工作过失等原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凡违法违规的,一经查实,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二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由韶山市财政局负责。

附件1: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2:中介机构不予聘用的具体行为

 

 

 


附件1

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中介机构名称:

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质量

(60)

结论

质量

(50分)

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认定后综合误差±3%以内的计50分。综合误差率超过±3%的,每超过±1%的扣10分,最多扣50分,综合误差率超过±10%的,成果质量考核为0分。

 

见表后附注

资料

质量

(10分)

评审报告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情况清楚计5分。格式不规范、项目概况表述不全、审核依据论述不充分、审核说明不详尽、主要审减原因未明确、评审数据不准确、人员签章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5)

 

 

审核文件规范、完整的计5分。审核文件定额套用或计价标准使用错误,清单描述不合理的每项(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5分)

 

 

进度

(10)

完成项目的及时性

(10)

未在评审时限(含经审批同意延长)内完成任务的,按每延长1天扣1分,扣完为止,特殊项目临时要求提交成果,且在调整时间内完成任务的,比原规定评审时限每提前1天加1分,最高加5分(纸质资料、电子版本、评审管理系统三项均办结为完成时间)。

 

 

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纪律

(20)

重大

事项

报告

(8)

三方对审通知评审中心,并在评审中心安排的地点进行对审,对审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计8分,否则计0分。本次对审无效。

 

 

现场

勘察

(10)

现场踏勘通知评审中心,评审报告附有详细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的计10分,未通知评审中心、未按规定提供计0分。踏勘记录不详细、现场踏勘不到位的每项(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资料

补充

(2)

将需补充的资料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联系人的计2分。否则计0分。

 

 

工作

配合

(10)

工作

配合

情况

(10)

建设单位对评审人在评审过程评价为满意的计5分,基本满意的计3分,不满意的计0分,评价为不满意的项目建设单位需说明原因。

 

 

施工单位对评审人在评审过程评价为满意计5分,基本满意的计3分,不满意的计0分,评价为不满意的项目施工单位需说明原因。

 

 

总分合计

 

 

: 1、误差率为评审中心复核审定案值与中介机构审核审定值之间的比值

2、综合误差率为本年度项目误差率的平均值。

3、考核完成后通知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到评审中心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附件2

中介机构不予聘用的具体行为

 

中介机构在接受韶山市财政委托任务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不予聘用并将该机构移出名单。

1.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惩戒的;

2.受到行政、司法等机关处罚的;

3.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服务的;

4.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能力或服务态度严重低下被中途解聘的;

5.在服务过程中其行为受到投诉并经核实属实的;

6.伪造原始资料、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7.在服务过程中收受礼金礼品等被核实属实的;

8.泄漏行政机关内部信息、企业商业秘密、公民身份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9.违规出借资质或者转包业务,围标串标的;

10.其他经认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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