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复决字〔2026〕13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6-03 10:27

行政复议决定书

  

                            韶复决字〔202613

 

    人:x,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所:韶山市韶山乡韶润村彭家组

    人:xx,男,201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所:韶山市韶山乡韶润村彭家组

    人:x标,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所:韶山市韶山乡韶润村彭家组

   人:韶山市自然资源局

      所:韶山市枣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周宇,局长

授权委托人:刘洋,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x、余xx、何x标不服被申请人韶山市自然资源局2026年1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1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1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负责人批准,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韶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1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依法公开征地拆迁相关资料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0日内依法向申请人补充公开征地拆迁所涉及地块的全部相关资料。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依法公开征地拆迁全部资料,对于申请人明确申请的关键信息和公开事项,大部分没有答复,只有少部分公开内容不完整,对要求公开的部分,未予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是一个完整的信息集合,被申请人割裂、选择性公开的行为,无法满足申请人知悉项目全貌的合法诉求。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本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按照法定期限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5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3风景名胜区主入口项目、2014风景名胜区主入口连接线项目10个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相关的征收土地预(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批复14类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于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韶自然资依复〔2026〕第1号)答复申请人,并1月8日通过微信送达的方式答复申请人,符合以上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时间,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已经依法进行全面检索,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职责。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10个项目涉及14类信息,被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厅远程报卷系统检索查阅档案资料,进行了全面检索和审慎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且已查找到的相关政府信息,以提供复印件的方式依法予以公开对于部分项目中不存在或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信息,以及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导致部分信息(主要是土地征收补偿支付等具体实施环节信息)现已由其他部门(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负责的情况,均在答复书中进行了清晰、具体的分类说明和指引。此行为符合上述条例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规定,并非选择性公开或割裂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复议机关查明:2026年1月5日,申请人在线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韶山市高铁南站站前路等四条城市道路打捆建设项目;2.韶山风景名胜区主入口项目;3.韶山风景名胜区入口连接线项目;4.韶山旅游主干道两厢提质改造项目;5.韶山市平里村项目;6.2016年韶润大道项目;7.2017年韶山市旅游主干道两厢提质改造建设项目;8.2018年韶山市(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项目(增减挂钩项目);9.2019年韶山市(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乡建设用地;10.2025年韶山市平安里村集中安置建设项目。申请公开的具体信息类别包括:1.征收土地预(启动)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批复;3.土地现状调查表;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5.村民代表会议纪要;6.征地补偿登记情况;7.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付情况(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保安置方案比例及花名册);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9.勘测定界图;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1项目征地调查表;12.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13.征地调查确认书;14.一书四方案。申请人选择获取信息的方式为微信传送。

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韶自然资依复〔2026〕第1),主要内容为: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经审查后将现存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另就部分项目信息补充说明,韶山风景名胜区主入口项目:无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资料;韶山市平里村集中安置点项目:该项目为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故无相关征收类信息;韶润大道与韶山风景名胜区主入口连接线为同一项目;韶山风景名胜区主入口连接线项目: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征地补偿登记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付情况及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相关资料;2017年韶山市旅游主干道两厢提质改造建设项目:无土地现状调查表、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征地补偿登记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付情况及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相关资料;韶山市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项目(增减挂钩项目):无征收土地预(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批复、土地现状调查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征地补偿登记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付情况及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相关资料;韶山市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乡建设用地项目: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批复、土地现状调查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征地补偿登记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付情况及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相关资料。因工作职能调整,土地征收相关内容建议咨询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

被申请人于次日通过微信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收到后,对该答复后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月27日,本复议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向被申请人下达《行政复议调查函》,要求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案涉10个项目的相关纸质卷宗材料。

4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韶山风景名胜主入口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表及收据,2019年韶山市(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地现状确认书、说明及张贴照片等信息。

另查明,申请人不属于被征拆户,且申请人所提交的10个项目中第一个项目不涉及申请人所在集体的征地,其余9项均涉及韶山乡韶润村彭家组的集体征地。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韶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户口簿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检索依据凭证、微信送达截图、案涉7个项目的纸质卷宗材料、市优居中心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检索远程报卷系统和查询档案等方式,对申请人申请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分别进行了答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经复议机关核实比对项目纸质卷宗发现,被申请人答复中所称经检索不存在的信息存在遗漏答复的情形,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证实其已尽到了合理查找、检索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15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韶自然资依复〔2026〕第1),次日通过微信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时间,程序合法。

另,关于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向本机关提交的补充复议请求。1、《关于调查取证申请》中申请人要求调取的10个项目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32项信息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本复议机关可以调查原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事实情况,《关于调查取证申请》中含多项与本次信息公开申请之外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提出,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内容。2、对多项《土地征收审批单》及其报批文件及后期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次行政复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所作案涉答复书是否合法,对湖南省、湘潭市等层级发布的《土地征收审批单》及其报批文件及后期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韶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1月7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虽程序合法,但其答复内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韶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韶自然资依复〔2026〕第1号)并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2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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