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8-28 10:38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灾害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花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韶山市中心城区、韶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外,下列地点、场所和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其所有权人、经营者或管理方要设立禁燃标志:
(一)毛泽东广场、毛泽东青年塑像公园、韶山烈士陵园及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车站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
(六)旅游景区、国有林场、森林自然公园、林区及林缘等重点森林防火区域;
(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和区域。
四、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烟花鞭炮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段、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烟花鞭炮燃放活动,或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七、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驻韶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禁燃工作。
八、市公安局、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2345或者0731-110)。
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过渡期为60日,过渡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过渡期后,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韶政通字〔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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