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5-1380654 主题词: 文号:韶政通〔2025〕5号
信息类别: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2025-07-02 00:00:00 发布机构:韶山市
统一登记号:SSDR-2025-00002 失效日期:2030-07-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02 18:15


  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管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韶山市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

  本通告所称秸秆为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

  二、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划定范围

  韶山市行政区所有耕地区域。

  三、禁烧区管控要求

  (一)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二)禁烧区内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露天焚烧。村(居)民需要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并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病虫害秸秆认定流程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落实,病虫害秸秆焚烧由市环委办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

  (三)对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机手等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农作物秸秆科学还田的指导意见。

  (五)各乡镇要设立和公布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公布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主体单位信息,引导秸秆离田利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负责解释。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秸秆禁烧区域的,市人民政府将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湘潭市韶山市秸秆禁烧区、限烧区耕地分布图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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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政通〔2025〕5号)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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