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细则》的通知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5-20 16:59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关于核定韶山景区环保车票价的通知》(潭发改价服〔2016〕499号)《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韶政发〔2024〕5号)和《关于韶山风景名胜区实施交通换乘管理的通告》(韶政通字〔2016〕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交通管理原则
第一条 景区交通管理的目的,是贯彻落实《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和认真执行国家文旅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要求,按照“突出一头,系统优化”的改革方向,推动实现景区交通安全、畅通、环保,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AAAAA景区形象。
第二条 坚持安全、畅通原则。对进入景区的车辆实行总量限制,严格卡口管理,规范交通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保证进出畅通。
第三条 坚持环保、自愿原则。游客根据个人意愿可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乘坐换乘车进入景区。
第四条 坚持便利居民通行原则。免费为景区居民开通环保通勤车,优化通行线路,提高服务质量。对有特殊需求的景区居民,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交通服务。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政务接待车辆通行证的核发。红培和研学主管单位及景区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红培和研学车辆通行证的核发。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他车辆通行证的核发。
第六条 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景区交通卡口管理、智慧旅游平台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会同公安、文旅广体和商务、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自然资源、韶山乡、清溪镇、韶旅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景区交通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交通管制办法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交通管制。根据《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景区交通管制时段内,禁止未持有通行证的车辆通行。小型车辆(蓝牌车)管制时间为6:00-18:00,大型车辆(黄牌车)管制时间为5:00-18:00,由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平峰和高峰时期,科学设置核心景区车辆进入峰值,实施总量控制。重要时间节点的管制,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另行确定和发布。
第八条 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在适宜位置设立景区交通卡口和管理稽查点。
第九条 旅游车辆按规定实行换乘管理,从各线路进入韶山游客换乘中心停靠,选择换乘的游客按照规定购买换乘车票后乘坐换乘车进入景区。对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有特殊需求的游客,由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并特许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包车服务,或持相关证件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十条 充分考虑核心景区内外居民通行需求,在迎宾路、老南环线、韶荷线适宜位置设立居民专用车道,持有通行证的本地车辆经居民专用车道进入景区。执行抢险、消防、医疗救护、警务等任务的特种车辆可以经应急车道直接进入景区,有安保的接待活动,按安保方案执行。本地居民婚庆等特殊情况需进入景区的,根据实际保障通行。
第三章 车辆通行证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证分为居民车辆通行证、工作车辆通行证、公务活动车辆通行证、红培(研学)车辆通行证和临时车辆通行证五种。
第十二条 卡口内居民车辆,凭居民身份证、行驶证及居民户口本,由户口所在村(社区)和乡镇严格审核把关,统一出具证明,按年度申请办理居民车辆通行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文旅平台系统的“白名单”。
卡口内外嫁女确需频繁进入景区的,由村(社区)、乡镇和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依程序按年度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申请办理工作车辆通行证:
1.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单位公务车辆,凭行驶证及单位证明,按年度申请办理工作车辆通行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文旅平台系统的“白名单”。
2.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车辆,由所在单位严格审核把关,统一出具证明,按年度申请办理工作车辆通行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文旅平台系统的“白名单”。
3.景区内合法经营场所员工的车辆,由法定代表人和办证人员本人携带营业执照、办证员工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申请办理工作车辆通行证,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需3个工作日内报备并核销其工作车辆通行证。
第十四条 下述情况可申请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
1.景区内商户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车辆进入景区后只能停靠指定的停车场位,不得乱停乱放。
(1)经市场监管部门审定并核定停车位的宾馆、民宿、酒店、餐饮门店、纪念品店等合法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涉旅经营户;
(2)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3)不属于停办临时通行证处罚期内。
2.景区卡口内居民亲友来访和办事的车辆等经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审查属实后向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报备并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
3.需进入景区的小车(蓝牌)公务接待车辆,由接待单位凭公函办理公务活动车辆通行证;需进入景区的大车(黄牌)公务接待车辆,由接待单位凭单位公函和来访单位的公函或接待方案办理公务活动车辆通行证。
第十五条 “白名单”车辆和其他持有临时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进入景区卡口时,应按规定主动接受并配合卡口管理人员查验。
第十六条 卡口外本地居民车辆进入景区卡口时,交通卡口实行“一车一杆”管理,应按规定主动接受并配合卡口管理人员查验。
第十七条 韶山市游客换乘中心内的秩序由韶旅游集团从严管理,同时要根据客流量实际设置旅游换乘车班次,提升转运能力和换乘体验感。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企业应该按规定加强卡口工作人员管理,提升卡口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和使用车辆通行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证明办理车辆通行证;
2.利用车辆通行证进行非法营运;
3.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乱停乱靠等影响景区交通秩序;
4.进行喊客拉客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其他在车辆通行证办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利用持有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喊客拉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
第二十一条 持居民车辆通行证车辆有频繁经卡口进入景区记录,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确有喊客拉客、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核销当年度居民车辆通行证。持景区内合法经营场所申办了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有频繁经卡口进入景区记录,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确有喊客拉客、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核销车辆通行证;同时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对申办单位收回当年度通行证办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审查报备并办理临时通行证的车辆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确有喊客拉客、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审核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申办主体有喊客拉客或接受喊客拉客人员提供客源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查,在查实之前对申办主体或个人给予提前2小时报备处罚;经核查属实后,对申办主体或个人给予停办通行证处罚,第一次停办30天,第二次停办3个月,对进入诚信经营“红黑榜”中“黑榜”的单位,给予停办通行证处理1年。
第二十四条 持证车辆有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对申办主体第一次进行核减三分之一报备通行证数量处理,第二次给予停办通行证7天处理,第三次给予停办1个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私有车辆,在申请办理和使用车辆通行证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并追究所在单位及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冲关闯卡、停车堵卡、逆行等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工作人员管理景区交通秩序的,景区居民借机收取费用牟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重要涉旅场所内发生围追兜售、喊客拉客、非法营运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通行证总量限制的具体办法,由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景区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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