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审议发布《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2-31 16:14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现将重新审议发布的《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韶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景区交通管理,进一步提升景区旅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
第三条 景区旅游交通统一实施旅游换乘车运行,根据主要景点位置科学设置换乘站和停靠点。进入景区的车辆必须办理车辆通行证。
第四条 公安、文旅广体和商务、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自然资源、韶山乡、清溪镇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景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设立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景区交通卡口管理、景区车辆通行证核发及景区交通秩序维护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卡口交通管理
第六条 根据工作实际,在红旗路、迎宾路、韶荷线进入景区公路的适宜位置设置外围交通疏导卡口。旅游车辆停靠韶山游客换乘中心,游客可以换乘旅游换乘车进入景区游览。
第七条 景区核心区域为毛泽东同志故居和毛泽东广场景点所在区域,即南至尖卜洞分路口、西至广场西边十字路口、东至下关公桥范围。为加强该区域交通管理,公安交警根据需要对内围区域实施禁止通行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核心区域为交通严管区域,对在该区域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第八条 根据需要在其他可进入景区的道路设置交通卡口。
第三章 景区车辆通行管理
第九条 车辆进入景区需线上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对应车牌,一车一证。
第十条 车辆通行证分为居民车辆通行证、工作车辆通行证、公务活动车辆通行证、红培(研学)车辆通行证和临时车辆通行证五种。
(一)卡口内居民车辆,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居民车辆通行证。
(二)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公务车辆、景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车辆、景区内合法经营场所员工车辆凭有效证件办理工作车辆通行证。
(三)在景区内预定宾馆、酒店、民宿、餐饮门店、纪念品店等的游客车辆、景区内居民亲友来访和办事等车辆以及公务接待车辆按规定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
第十一条 在景区内预定宾馆、酒店、民宿、餐饮门店、纪念品店等合法涉旅经营场所的游客车辆,由相应市场主体按规定在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通行手续。车辆进入景区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停靠在相应市场主体停车场(含租赁)。
第十二条 实施核心区域车辆出入限行管理,科学设置核心景区车辆进入峰值,改善核心景区道路通行秩序。
第十三条 环保通勤车承担韶山居民景区内公共交通运输功能,并与景区外公交车实现对接。韶山市居民凭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居住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一证一人免费乘坐,无证者需按环保旅游车票价收费。
第十四条 实施抢险、消防、医疗救护、警务等特种车辆可以直接进入核心区域。
第四章换乘车站点规划及运行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景区交通和环保通勤车线路审批,负责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韶山乡、清溪镇现场查勘后设置游客上下站点和环保通勤车停靠点。
第十六条 景区内旅游换乘车运行,原则上以循环运行为主,韶山游客换乘中心根据客流情况可适时调度。
第十七条 旅游换乘车根据线路将游客转送至指定站点,游客在核心区域内步行游览。滴水洞、韶峰景区游客实行专线运行。游客从相关站点站点乘坐换乘车返程。
第五章高峰时期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韶山游客换乘中心停车场容量超限后,利用全市有停车条件的场所及道路等区域停车,旅游换乘车在停车区域将游客接驳进入景区。
第十九条 对核心区域游客流量进行监测和预报,当游客超过核心区域最大承载量时,由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重要时间节点,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对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所有强行闯关、逆行的车辆,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辖区内各涉旅企业负责各自所属旅游场所的秩序管理,并应加强所属旅游从业人员管理,对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依据有关行业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核心区域道路交通堵塞,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其 他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景区交通管理执行方案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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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政发〔2024〕5号)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审议发布《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