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2-10 09:46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市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3 快速反应,联防联控。对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联防联控。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市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办(外事)、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文旅广体和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卫健局、市审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市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完成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调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对现场消杀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委办(外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
市人武部军事科: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外围警戒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网络舆情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审批重大应急建设项目等工作;做好价格政策宣传等指导服务工作。
市文旅广体和商务局:协助做好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教育局:与市卫生健康局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防控需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疏导任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管控。
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协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做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统筹市内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和调度、保障供应。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级必需经费开支,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按照上级部门和《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落实参加救援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依法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 的防治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 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疫市需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根据授权及时发布急性工业中毒突发事件信息。
市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市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组织、发动和协调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完成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2.3 专家组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医学专家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参加。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
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参加。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现场处置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参加。负责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病害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事件的评估等工作。
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参加。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参加。负责统筹保障事件现场的场地保障、电力照明、专用通信、公网通信、气象监测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参加。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任务;负责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建立健全市、乡镇、村(社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市场监督和科技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市场监督和科技工信局等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市场监督和科技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湘潭市人民政府及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加强与毗邻县市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市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市卫生健康局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督和科技工信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市场监督和科技工信局发现相关情况也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局,共同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本行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10例以下。
(2)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
(5)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下。
(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本市其他市、县(市)。
(3)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本市其他市、县(市)。
(4)一周内在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
(5)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9)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本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市、县(市)。
(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州。
(4)霍乱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含本市在内的本市2个以上市、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本市在内的本市2个以上市、县(市)。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4.2.1 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发生I、Ⅱ、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启动高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时,低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国家、省、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予以特别重视,可根据情况和需要在权限范围内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核实、边抢救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其他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市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市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必要时请求上级予以支持。
4.2.3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分别由湘潭市、湖南省和国务院启动,在国家、省和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4.3.2 处置措施
市有关行政部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在上级卫生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湘潭市人民政府或湘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要会同宣传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湘潭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各乡镇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物资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储备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市财政局负责物资储备经费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 经费保障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利用广播、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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