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韶山市红旗路儿童桥至张旭冲路段道路交通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的通告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8-10 11:20
为加强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景区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韶山市红旗路儿童桥至张旭冲路段道路交通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韶山市红旗路儿童桥至张旭冲路段车辆通行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红旗路儿童桥至张旭冲路段人车混行、交通拥堵等安全隐患问题,提升景区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红旗路与韶峰路交叉路口、红旗路与张旭冲毛泽东广场消防通道交叉路口为卡点,对红旗路儿童桥至张旭冲路段实行车辆区域限行。
第三条 限行时间内,禁止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通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及警保卫车队、重宾接待车辆除外)。
第四条 对有突发、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区域的单位、组织、商户、居民,应及时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韶山冲中队(毛泽东广场警务室)报备方可通行,且应服从卡点执勤人员安排,并按照规定线路行驶。
第五条 交通限行时间为每日8时30分(含)至18时(含),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视情调整。在交通限行时间内限行道路及两侧和卡点周边严禁停放任何车辆(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及警保卫车队、重宾接待车辆除外),18时(不含)至次日8时30分(不含)允许车辆通行。
第六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第八条 任何进入限行路段的单位、组织、个人必须服从交通警察和卡点执勤人员的现场指挥,不得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100元罚款、并对驾驶员记3分处罚,同时可以拖移机动车。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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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政通〔2024〕4号)韶山市红旗路儿童桥至张旭冲路段道路交通车辆通行管理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