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4-1346683 主题词: 文号:韶政通〔2024〕4号
信息类别: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2024-08-10 00:00:00 发布机构:法制办
统一登记号:SSDR-2024-00003 失效日期:2029-08-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发布《韶山市红旗路儿童桥至张旭冲路段道路交通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的通告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8-10 11:20

  为加强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景区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韶山市红旗路儿童桥至张旭冲路段道路交通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韶山市红旗路儿童桥至张旭冲路段车辆通行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红旗路儿童桥至张旭冲路段人车混行、交通拥堵等安全隐患问题,提升景区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红旗路与韶峰路交叉路口、红旗路与张旭冲毛泽东广场消防通道交叉路口为卡点,对红旗路儿童桥至张旭冲路段实行车辆区域限行。

  第三条  限行时间内,禁止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通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及警保卫车队、重宾接待车辆除外)。

  第四条  对有突发、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区域的单位、组织、商户、居民,应及时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韶山冲中队(毛泽东广场警务室)报备方可通行,且应服从卡点执勤人员安排,并按照规定线路行驶。

  第五条  交通限行时间为每日8时30分(含)至18时(含),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视情调整。在交通限行时间内限行道路及两侧和卡点周边严禁停放任何车辆(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及警保卫车队、重宾接待车辆除外),18时(不含)至次日8时30分(不含)允许车辆通行。

  第六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第八条  任何进入限行路段的单位、组织、个人必须服从交通警察和卡点执勤人员的现场指挥,不得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100元罚款、并对驾驶员记3分处罚,同时可以拖移机动车。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韶政通〔2024〕4号)韶山市红旗路儿童桥至张旭冲路段道路交通车辆通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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