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3-1216420 主题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文号:韶政办发〔2023〕6号
信息类别: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2023-05-06 00:00:00 发布机构:法制办
统一登记号:SSDR-2023-01003 失效日期:2028-05-0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05-10 11:37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2.2 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预案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的衔接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发布

3.2.3 预警行动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3.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3.3.3 信息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4.2.2 Ⅲ级响应

4.2.3 Ⅱ级、Ⅰ级响应

4.3 指挥和协调  

4.3.1 指挥协调机制 

4.3.2 指挥协调内容 

4.4 响应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4.4.2 转移安置人员 

4.4.3 医学救援

4.4.4 应急监测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4.7 维护社会稳定 

4.5 信息发布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4.6.2 响应终止程序

5.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预案体系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与经费保障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5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整合韶山市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织网络以及相关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和管理体系;构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和防范系统;确保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到领导得力、决策正确、指挥得当、实施有效;进一步增强韶山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处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结合韶山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17年6月27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5年8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20年4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7月30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21年4月29日;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函〔2013〕101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1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16)《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环发〔2014〕86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等。

1.2.2 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预案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环办〔2012〕50号;

(6)《韶山市韶山灌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

(7)《韶山市青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

(8)《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湘潭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13〕87号;

(16)《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潭政发〔2022〕2号;

(17)《湘潭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14〕80号;

(18)《湘潭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5〕25号;

(19)《湘潭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潭政办发〔2015〕66号;

(20)《湘潭市应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潭政办发〔2016〕18号;

(21)《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8年);

(22)《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或发生在其他区域对本区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重点为韶山市以内、企事业单位范围外的公共区域,发生以下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2)影响周边空气质量和水体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5)天然气输送管道在输送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涉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和韶山市境内高速公路、高铁上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省、湘潭市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各市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和园区管委会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3)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4)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5)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坚持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建立健全韶山市环境应急专家库、风险源库、应急物资库(简称“三库”)建设,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

1.5 应急预案的衔接

《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称本预案)与《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韶山市韶山灌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韶山市青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实施联动。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上级预案,《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上级预案;《湘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韶山市韶山灌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韶山市青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平级预案;《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下级预案。

本预案与湘潭市(上级)和市内企业事业单位或园区(下级)应急指挥部形成联动机制的三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采用三级防控体系即企业级、区域级及流域级。企业(园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控制在企业(园区)范围内,未对韶山市其他区域造成有影响的,韶山市未接到支援请求时,可不启动应急响应;当发生区域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同时做好与区域内园区、企事业单位有关预案的相互衔接;当发生流域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无法控制在韶山市范围内,韶山市需要外部救援时,启动本预案,并上报湘潭市应急中心启动《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应接受韶山市应急指挥部指导;韶山市内各企业(园区)编制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韶山市内企业(园区)应及时将应急信息(环境风险源、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物资信息等)上报韶山市应急指挥部;企业(园区)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参考本预案分级原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行动、响应行动应与本预案相协调;企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式应依照本预案的原则进行,并细化各应急队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企业(园区)应急演练和培训接受韶山市指导,并纳入韶山市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企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应向韶山市应急指挥部汇报。

本预案与企业(园区)、上级政府应急预案衔接关系图见图1.5-1。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人武部军事科科长、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市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含市消防大队)、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民宗和外侨港澳办公室、国网韶山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湘潭市生态环境韶山分局,由湘潭市生态环境韶山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贯彻国家、省、湘潭市、韶山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负责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与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的通信联络工作;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协助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国家、省、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管理、收集、分析、上报和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体系框架如图2.2-1。

图2.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体系框架图

2.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监委:负责督促并参与全市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人武部军事科:协调驻韶部队、武警参加救援、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市应急管理局(含市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协助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露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露的隐患处置。

市发改局: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应急响应时牵头负责能源物资应急供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市科工信局:负责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应急停产、限产措施;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市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和联系铁路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及供水安全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市林业局:参与林业林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其他突发环境事件中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中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牲畜的转移工作。

市教育局: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市民宗和外侨港澳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国网韶山供电公司: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2.3 专家组

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辐射防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农林、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库由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2.4 现场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调度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组成、职责见下表。

表2.4-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成

职责

综合

协调组

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等参加

协助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协调应急资源调配,对应急处置有关信息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

污染

处置组

由市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高新区、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含市消防大队)、市林业局、市人武部军事科、市武警中队等参加。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应急

监测组

由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专家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

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医疗

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高新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

保障组

由市发改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高新区、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等参加。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救援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新闻

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高新区、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市教育局、市委网信办等参加。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

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或高新区、市民政局、市武警中队等参加。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II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I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发布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应当及时研判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2.3 预警行动

国家、省、湘潭市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涉及到本市的,按照国家、省、市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的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发布单位通报解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应向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报告。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确认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在1小时内报告省、湘潭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市人民政府。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县级市或者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信息报送格式为:xxx(应急事件受报人员),我是xxx(报送人名),我在xxxx(场所)发现xxxx(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已经采取xxxx处置措施,建议启动xxxx等级(预案等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应急信息同时应向外部管理部门等相关方报送。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湘潭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所在的乡、镇及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乡、镇及相关部门(单位)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园区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参照《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本辖市内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市人民政府应及时报请湘潭市人民政府,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更高级别的环境应急响应并组织应对工作。

4.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市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湘潭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2 Ⅲ级响应:

(1)市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报请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3)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技术支持。

4.2.3 Ⅱ级、Ⅰ级响应:

(1)市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报请湘潭市人民政府。

(2)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按照Ⅲ级响应的要求,各负其责,做好工作。

(3)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同时请求启动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接受省、国务院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

4.3 指挥和协调

4.3.1 指挥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3.2 指挥协调内容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4 响应措施

本辖市内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报请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同时请求启动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接受省、国务院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市内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报请湘潭市人民政府。本辖市内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集体研判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4.1 应急监测组织程序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核实涉事企业、事件类型、影响范围、主要污染物等现场状况下,立即联系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说明事件状况。

(2)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由应急指挥部在征询市应急处理中心、专家及监测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迅速确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布点、频次、项目和方法等,及时告知监测部门和韶山市应急监测组。

(3)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接到韶山市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监测站在10分钟内通知相关监测人员。在核实事件状况的前提下,1h内准备好必要的设备、药品和器具,赶往事故现场。如发现事故已超出监测单位能力监测范围和能力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联系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或其他相关资质单位实施应急监测。

(4)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前,韶山市应急监测组应到监测断面(点)进行核查,确认监测断面(点)。

(5)监测人员到达后,由韶山市应急监测组带领到达监测断面(点),并负责协助监测人员开展工作。

(6)监测部门取样后,立即开展监测,并及时汇报监测结果。为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监测快报、简报等形式报送监测结果等简要信息,在以多种形式上报的应急监测结果报告中,应以最终上报的正式应急监测报告为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标题名称。

②监测单位名称和地址,进行测试的地点(当测试地点不在本站时,应注明测试地点)。

③监测报告的唯一性编号和每一页与总页数的标志。

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监测断面(点位)示意图,发生原因,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等。

⑤所用方法的标志(名称和编号)。

⑥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志。

⑦样品采样日期、接收日期、检测日期。

⑧检测结果和结果评价(必要时)。

⑨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签字(已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的监测项目)等。

⑩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标志(已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的监测项目)。

(7)监测断面(点)、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的调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

(8)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9)应急处置完成后,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跟踪监测。

(10)应急监测完成后,应急监测部门应整理应急监测数据,提供韶山市编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4.4.4.2 监测点位

(1)布点原则

①采样段面(点)的设置一般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点及其附近为主,同时必须注重人群和生活环境,考虑饮用水源地、居民住宅区空气、农田土壤等区域的影响,合理设置参照点,以掌握污染发生地点状况、反映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的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为目的。

②对被环境污染事故所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均应设置对照断面(点)、控制断面(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应设置削减断面,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点)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时需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2)监测布点

①对于环境空气污染事故

应尽可能在事故发生地就近采样,并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地理特点、当时盛行风向以及其他自然条件,在事故发生地下风向(污染物漂移云团经过的路径)影响区域、掩体或低洼等位置,按一定间隔,如50m、100m、200m、500m、1000m、1500m、3000m和5000m等处进行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距事故发生地最近的工厂、生活区、村落或其他敏感区域应布点采样。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的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的位置。

②对于地表水环境污染事故

A.监测点位以事故发生地为主,根据水流方向、扩散速度(或流速)和现场具体情况(如地形地貌等)进行布点采样,同时应测定流量。

B.对厂区周边河流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地的下游按一定间隔按需布点,如在50m、100m、200m、500m、1000m、1500m、2000m处设若干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的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河流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和农灌区取水口必须设置采样断面(点)。

4.4.4.3 监测方法

(1)现场监测优先使用试纸、便携式仪器等对污染物进行初步测定。

(2)对于现场无法进行监测的,应当尽快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应急监测结束后需用精密度、准确度等指标检验其方法的适用性。

(3)若无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或部分监测指标无能力监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进行,必要时应与湘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请求帮助来进行监测。

4.4.4.4 监测频次

为了掌握事故发生后的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需要实时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应急监测全过程应在事发、事中和事后等不同阶段予以体现,但各个阶段的监测频次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具体事故确定不同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

4.4.4.5 监测人员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负责应急监测的人员应根据污染事件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应重点采用呼吸道防护的方法,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等。

(2)对不挥发的有毒液体,主要采用隔绝服防护。

(3)对于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全身防护。

(4)参与事故应急监测的人员,只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参与事故应急监测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参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经现场指挥/警戒人员许可,不应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信息发布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应当及时研判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响应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当次全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当次次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5.3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总结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

6.应急保障

6.1 预案体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承办、市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完善本市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或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开展(至少一年一次)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6.2 队伍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大队、大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等,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一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和方法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库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 物资与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人民政府负责为韶山市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韶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全市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加强应急专家库的建设,组建环境应急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应一年至少有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致使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  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救援措施  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而采取的响应、求助和恢复的措施,旨在消除、减少事件危害,防止事件扩大或变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害或危害和损失。

泄漏处理  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大气、水体、土壤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理化测试并形成应急救援指挥有效的数据。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  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

8.2 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通常情况下,应急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及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及时评估或重新评估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未开展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或评估已满五年的;

(2)有关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规范发生变化的;

(3)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4)行政区域内部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受体类型、数量、分布以及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初步判断可能致使区域环境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韶政办发〔2023〕6号)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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