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山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02-14 15:26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管各企业:
《韶山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行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韶山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推动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23年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二年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全面实施新增建设用地增加与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深化“亩均论英雄、集约促转型”的发展理念,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将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先进制造业、科技创业创新以及养老、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等民生和服务业用地。完善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制度,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长效机制,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健康运行,为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韶山提供强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行动目标
通过在全市开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二年专项行动,新增存量建设用地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存量建设用地得到有效盘活利用。到2024年,消化存量“批而未供”土地1710亩(其中2023年1月前年消化2008年—2019年存量“批而未供”土地553亩),占总量的32.33%;处置利用“供而未用”土地764亩(其中2023年1月前处置利用“供而未用”土地595亩),占总量的77.88%,因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总量的12.66%;纳入湘潭市存量建设用地数据库的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利用188.38亩(其中2023年1月前盘活利用低效产业用地105.9亩),占总量的56.22%。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涉及利益面广,工作量大,关注度高,成因复杂,必须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适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要充分尊重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依法稳慎推进相关工作。
(二)坚持政府统筹,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政府统筹、高新区和投融资公司为责任主体、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全面负责辖区内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工作制度,压实责任,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三)坚持分类处置,一地一策。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存量建设用地形成的历史经纬,以问题为导向,梳理汇集国、省政策,研究制定分类处置措施,指导全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高新区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认真对照盘活政策,按照“一宗土地、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一地一策”盘活利用方案。
(四)坚持部门协同,联合攻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主动研究解决盘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困难,切实加强信息互通互享,沟通协作,形成合力。特别是要对痛点堵点问题,集中研判,集成政策,集中力量,集中攻坚,确保实效。
(五)坚持市场导向,尊重历史。要客观看待历史成因,实事求是,健全利益平衡机制,公平公正对待利益相关方,运用正向引导和反向倒逼双向发力,充分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式多样的盘活模式。
四、处置措施
(一)盘活利用一批。对“批而未供”的土地,要加快土地 前期整理工作,按照“可划尽划、可供尽供”的原则,依法加快 办理公共用地的划拨供地手续,按照年度供地计划有序推进经营性土地上市,产业用地优先保障国、省、湘潭市重点项目;对政府原因导致的“供而未用”土地,要尽快消除影响动工开发因素,督促用地单位加快动工建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倒逼整改一批。对企业原因导致的“供而未用”土地,采取追缴违约金、征缴闲置费等方式依法处置,强势推动土地依法依约开发利用。对产业用地,开展分级综合评价,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对亩均效益低或达不到商务、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的企业,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并限期退还产业扶植、奖补资金,综合运用行政执法等手段,倒逼企业提质增效或有序退出。
(三)司法处置一批。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对辖区内涉法涉诉用地企业进行全面摸排,重点清理停产关门、 资不抵债、以租为生等拿地企业,并会同金融、行业督管等部门,按照“应诉尽诉、应拍尽拍”的要求,加快推进司法审判、破产清算、评估拍卖、腾退搬迁等工作,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再利用。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1月中旬前)。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将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同时,组织行业人员集中学习,确保各涉地行业部门、市场主体充分了解本次行动的具体要求。
(二)制定方案阶段(2023年1月下旬前)。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存量土地进行一次清理核实,建立“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及低效利用土地台账,查清土地权属关系,建立“三类”(即“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低效产业用地,下同)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形成存量建设用地“一张图”。依据盘活“三类”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办法,按照“一地一策”要求,逐宗土地制定“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供而 未用”土地处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报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迅速组织实施。
(三)依法推进阶段(2023年2月—2024年9月)。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落实“一地一策”要求,全力盘活“三类”存量建设用地,并于每月25日向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总结考核阶段(每年12月)。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对全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五)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0月—11月)。进一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建立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长效管理制度和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韶山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全面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倒逼机制。落实“五好”高新区创建要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推行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建立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运用综合手段倒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或有序退出低效用地。健全落实“增存挂钩”工作机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挂钩。
(三)强化示范引领。实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烂尾工程和闲置厂房治理等工作,加强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统筹安排,联动施治,盘活存量资源,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开发模式,注重运用多种手段破解工作难题,打造一批典型样板。
(四)加强源头管控。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准入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弹性供应、“标准地+承诺制”等机制,切实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坚决遏制新增“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低效产业用地。
(五)强化考核激励。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纳入各责任单位的绩效考核范畴,逐月明确工作任务并加强跟踪落实,实时动态更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管理平台数据信息,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予以相应扣分。
(六)强化追责问责。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导致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要进行约谈。
附件:1.“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办法
2.“供而未用”建设用地处置办法
3.高新区低效产业用地处置办法
4.韶山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 用地水平,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规范开展“批 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范围
(一)“批而未征”土地
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但尚未实施具体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
依法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但尚未供应的土地(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二、处置措施
(一)分类处置
1.加快“批而未高新区征”土地处置前期准备
(1)征拆不到位土地。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时间超过2年以上还未组织实施具体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且前期资料和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已落实到位的地块,由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限期完成征拆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暂停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2)资金未落实土地。对属于项目原因或资金未落实等情况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消化利用方案并限 期完成。未按要求完成的,暂停项目实施主体其他项目报批。市 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民生、公益项目除外。
(3)规划已修改土地。对原意向项目因规划调整原因无法 落实,导致土地“批而未供”的情况,则按照规划有关要求,及时调整用地性质。
(4)配套不完善土地。根据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
2.依法有序推进“征而未供”土地供应
(1)加快办理“征而未供”公共用地手续
未供先用土地。对未供先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在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依法查处到位的前提下,可依法依程序补办供地手续。
优先供应土地。对已有效立项、符合规划、形成“净地”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可划尽划。
边角斜零星土地。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以相关管理部门为主体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2)有序推进“征而未供”经营性土地上市
具备供地条件的经营性土地,要加大精准招商力度,完善和提升周边公共服务配套,纳入年度供地计划,有序推进土地上市。
3.其他特殊情形
(1)对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土 地征收且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如存在用地与“绿心”规划相冲突的情形,可采取批文置换、主动申请撤批的方式进行处理。
(2)对用地批文已失效且无法实施的项目,采取主动申请 撤批方式进行处理。
(二)源头管控
1.加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项目审批管理,对规划用途不符合、项目资金未落实、拟征地前期资料不齐全、未按承诺时间供地等报批条件的项目,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2.对以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的建设用地,落实“标准地+承诺 制”供地要求,扎实推进“拿地即开工”“亩均论英雄”机制。
3.严格落实承诺供地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工作基础。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投融资公司要对“批而未供”地块逐一核查,查清批准时间、位置、权属、面积、是否实施征地、利用现状以及未供地原因等情况。建立完善包含地 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处置进度、责任单位等要素在内的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实施“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动态管理。
(二)强化督导检查。将“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列入自 然资源督察事项范围,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实施奖惩。严格执行“增存挂钩”机制,每年明 确各地处置“批而未供”土地任务。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任务的责任单位,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
(四)加强工作联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级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职责,共同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附件2
“供而未用”建设用地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 建设用地空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五好”高新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47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完善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制度,加快“供而未用”国有建设用地处置,严格控制2023年1月以后新供应的土地发生闲置,存量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率位列全省前列,切实保障土地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二、处置对象
(一)逾期开工土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尚不构成闲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闲置土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 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三、处置措施
(一)分类处置
1.企业原因“供而未用”土地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30日的,依照出让合同 约定,依法追缴违约金。
(2)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期限1年,构成闲置土地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3)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期限2年,构成闲置土地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政府原因“供而未用”土地
(1)对于因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投融资公司、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供地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动工开发障碍,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的,要明确造成土地闲置的属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2)对于因政府修改规划或规划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 物保护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按原规划建设条件动工建设的,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3)需要协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 和合理补偿原则,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收回范围、补偿标准、收回方式等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提请市自然资源局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签定有偿收回协议并执行。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4)对因政府投资“调、停、缓”导致的闲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据政府投资安排等,制定土地盘活利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存量建设用地数据管理系统,持续整改落实。超过1年仍然无法启动建设的项目,在不影响供地率考核的前提下,可采取收回划拨土地的方式予以处理。
(5)为落实省人民政府供地率考核目标,采取划拨方式集中供应的项目,在确保完成年度供地率考核任务的前提下,可以 采取收回划拨土地的方式予以处理,分年度纳入供地计划实施供应。
(6)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投融资公司已抵押融资的经营性土地,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约定动工期限内开发建设的,在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工计划后,可办理1次延期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也可依法采取挂牌转让的方式盘活土地;对既不办理 延期手续又不申请挂牌转让的土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规定,及时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抄送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等,依法征缴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
3.停建(烂尾)“供而未用”土地
(1)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 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 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置换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等方式处理。
(2)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三分之一但不足三分之二,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参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加以盘活。
(3)对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在确保规划配套完备的前提下,可采取整体或分割的方式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抛荒“批而未供”土地
为防范“批而未供”土地抛荒影响市容市貌,对确实无法动工建设的项目地块,由土地权利人进行监管维护,定期进行管理。
(二)源头管控
1.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拟供土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建设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
2.以下两类建设用地情形,在用途变更前或土地使用权收 回、转让前,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依法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开发利用要求:
(1)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设用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
(2)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行业企业(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废贮存利用处置)生产 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
3.探索经营性土地首次抵押期限与土地开工期限相协调,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规定经营性土地首次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
4.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首期建设工程占地不得少于出让宗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5.投融资公司除用于本宗土地融资开发建设外,不得为了化债将未开发的经营性土地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取偿债资金。
6.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实时监测和预警预告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挂牌施工、开竣工申报、动态巡查和复核验收制度。
(三)联合惩戒
1.《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信息,同步抄送不动产登记、金融监管等部门。
2.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查封登记时,须及时告知司法机关闲置地块处置意见。
3.暂停受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规划许可、预售许可、预告登记、规划和土地核验等手续。
4.对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税务、自然资源部门要进行公开曝光。
四、处置程序
(一)调查。发现涉嫌闲置的土地,及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确定闲置的原因。
(二)认定。经调查核实,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在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同步录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条规定的处置方式。
(三)处置。
1.政府原因导致动工迟延的闲置土地(包括开工面积不足三 分之一、投资额度不足25%,停建满 1 年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1)限期消除动工障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动协调解决好导致动工迟延的原因,为动工开发创造必要条件。
(2)积极协商处置方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积极对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条规定协商确定处置方式,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设有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3)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局对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拟定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后(设有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严格执行处置方案。除协议有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外,市自然资源局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2.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动工迟延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1)依法确定处置方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确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处置方式,拟定处置方案。
(2)依法报批。市自然资源局对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拟定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充分保障听证权利。在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4)依法下达法律文书。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下 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同步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倒逼机制。落实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全面 实行建设用地动态巡查监管,针对逾期未开工、未竣工等,严格追究违约责任,追缴违约金。加快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违约开竣工、土地闲置等失信行为纳入信息管理体系,在土地登记、抵押等方面严格限制,倒逼企业依法依规用地。
(二)严格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 统和湘潭市存量建设用地数据管理系统,将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盘活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定期督导考核土地利用情况,实行“月通报、季考评、年评价”。
(三)加强工作联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级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职责,共同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3
高新区低效产业用地处置办法
为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盘活低效建设用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高新区推动新发展阶段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 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湖南省产业高新区土地利用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湘发改高新区〔2022〕31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结合高新区土地利用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通过调查摸底、标图入库,建立全市高新区低效产业用地数据库。通过分类处置,按“一企一策”制定低效产业用地处置方案,切实盘活高新区低效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力争到2023年1月底,全市韶山高新区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率在35%以上,全市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实现“清零”,高新区亩均产出和税收增长15%以上;到2023年底,全市亩均税收2万元以下企业实现“清零”,韶山高新区实现亩均税收15万元以上。
二、处置对象
主要处置高新区内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法律纠纷,但用途不合理、布局散乱、利用粗放、建筑危旧的存量产业建设用地。具体包含以下类型:
(一)用途不合理土地
1.国家产业政策已明确规定为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及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
3.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已明确为需要改变现 状用途的用地,包括旧工厂、旧仓储、旧办公场地等建设用地,
以及“退二进三”产业用地等。
(二)利用粗放土地
1.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完工,其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建设工程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已超过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已停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产业用地。
2.开发不达标的产业用地。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产业用地。
(三)亩均效益偏低的土地
1.产出效益差的产业用地。项目已开发建设完工,但企业一直处于未投产、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存在产出效益、税收未达到合同约定(若合同未约定的,则以出让用地时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实行的控制指标为依据)2年及以上的产业用地。
2.企业投产满3年以后,近3年年均亩均税收在2万元以下的产业用地或产业租赁土地。
三、处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高新区低效用地处置应充分依据土地出让合 同、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处置程序、结果公开透明。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须符合高新区空间规划及产业发展要求,功能分区明确、产业特色突出、土地集约利用。
(二)分期实施。园区要结合低效用地清理具体情况,针对 不同企业、低效利用产生的不同原因、低效利用的严重程度,实施分期分批处置。2023年集中清理盘活亩均税收2万元以下企业用地。
(三)分类施策。低效用地处置可采取自行整改、产权转让、 主动退出、依法收回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扶持企业通过合作、增加投资等方式自行整改,避免“一刀切”。在低效用地处置过程中,凡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
四、处置程序
(一)调查。根据调查摸底建立的低效用地台账,高新区管委 会向涉嫌低效用地使用权人下达低效用地调查函。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低效用地调查函之日起15天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造成低效利用的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二)认定。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现场调查,核 实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等情况,对地块是否存在低效利用的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对认定为低效用地的,高新区管委会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提出申诉。
(三)分类处置。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低效用地企 业具体情况,按“一地一策”约谈用地企业,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由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整改到位。土地使用权人应与自然资源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签定限期开发三方协议,约定建设完成期限、达产达效期限、违约责任措施等事项。
(四)联合惩戒。低效用地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由高新区管委会取消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 任,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直至按程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处置方式
(一)自行整改。土地使用权人愿意通过续建、改建或转产 等措施提高投资强度、产出、税收强度的,需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签定限期开发三方协议,并约定建设完成期限、达产达效期限、违约责任措施等事项,继续开发完成期限从协议签定之日起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2年)。
(二)产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未利用的土地和厂房在不改变用途 的前提下进行分割转让,分割的土地可重新设定建设指标及投资强度、税收标准等,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或由园区管委会收回后重新利用。
2.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土地和厂房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 进行整体转让,应依法向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受让方使用土地应符合高新区空间规划及产业发展要求,需与高新区签定商务合同,约定相关事项。
3.对项目、品牌、产能尚有存续价值,但因资金、管理等原因无法正常生产的企业,鼓励引进有实力的企业以出资入股、债转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备,引进的战略伙伴需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需与高新区签定商务合同,约定相关事项。
(三)主动退出。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独立完成开发又未引进 其他单位投资开发的,可主动申请退出,由市自然资源局和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合同约定(出让合同、招商合同),按程序依法 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拒绝签定限期开发三方协议 且拒不整改的,按原出让合同和招商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追缴违约金,由高新区管委会取消企业相关扶持政策,责令企业退还相关奖励扶持资金,并会同相关市直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直至按程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其他方式。园区管委会可通过其他途径,如司法清算 等方式有效盘活低效用地。
六、验收核实
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完成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项指标进行验收复核。对处置后达标的低效用地,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在低效用地数据库中核销,做到“处置一宗、核销一宗”,同时做好案卷归档工作。高新区要建立企业亩均税收常态化监测评估机制,防止新增亩均税收1万元、2万元以下的企业。
七、激励措施
(一)在符合法律和市场配置原则的前提下,鼓励高新区管委会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地再开发,逐步提高高新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二)产业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该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系数等具体规划指标修改调整的,由园区审批;涉及项目用地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园区在低效用地处置中,土地使用权人主动与高新区管委会协商收回的,可以申请免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因开发未完成等原因需缴纳的违约金。
(三)在开发未完成及开发不达标类型的低效用地处置中,通过合作方式引入投资或引进同类型新工业企业共同开发提高 开发强度达到约定条件要求的,免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因开发未完成等原因需缴纳的违约金。
(四)在产业用地产出效率差的低效用地处置中,土地使用 权人在符合高新区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原有用地内部布局,自身追加投资规模,在原有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加层)厂房,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附件4
韶山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邓望军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邹正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胡振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卿建辉 韶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文 慧 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
徐锡耿 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庞伟义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毛文利 市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丹 阳 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胡新平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彭红辉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贺纳新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严 春 市司法局局长
姜 任 市财政局局长
周 宇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 刚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局长
张军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周 劭 市商务局局长
郭卫国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局长
王 江 清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颜宇霆 银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郭 莹 韶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兰 宁 杨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赵勇峰 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党组书记
胡曙强 市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邹正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文慧、周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原因变动需调整的,相应单位人员自然递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二、职责分工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负责配合开展闲置用地调查和认定;负责制定高新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施方案,落实资金保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负责核定高新区疑似闲置土地项目总投资额和已投资额情况;负责暂停受理高新区未处置到位的闲置土地拟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负责建立辖区内低效用地长效监管机制,按年度定期开展高新区企业用地、投入产出、税收等的监管核查工作;组织开展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利用验收,并将拟通过验收的项目报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核定;负责协调处理处置盘活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和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处置盘活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以及违法违规行使职权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工作。
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中的诉讼案件;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回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依法强制执行。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中涉及的公益诉讼等案件。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和督促高新区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负责与市自然资源局协同推进园区“三类”存量用地盘活工作;负责将因土地闲置受到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的用地单位纳入信用管理;负责暂停受理未处置到位的市本级闲置土地拟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准入工作,具体认定新建项目的产业准入(含投资强度等),认定是否属于禁止类、淘汰类项目;指导和参与高新区低效产业用地盘活验收工作。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推进工业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负责指导高新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参与指导低效产业用地盘活验收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处理。
市司法局:参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中企业合同履约情况、收回土地补偿、限期开发补充协议等的研究;配合低效产业用地退出补偿办法的制定。
市财政局:协助市自然资源局核定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方案;协助统筹调度相关责任主体筹措处置资金;负责制定低效用地处置财政支持政策;负责定期公布产业项目亩均税收标准;负责督促作为业主单位的各市属投融资公司筹集好资金;配合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韶山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统筹推动、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市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工作;负责统筹组织、指导督促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盘活工作;负责牵头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参与指导低效产业用地盘活验收;负责存量建设用地数据库建设;负责依法公开存量土地信息;负责依法办理四个乡镇范围内的土地变更登记,对未处置到位的“供而未用”土地进行抵押、登记限制。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落实评审制度,监督提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备案;负责用地企业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开展排污情况自行监测,对用地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依法进行查处;参与指导低效产业用地盘活验收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市自然资源局书面通知后,负责核实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收到市自然资源局的书面通知后,负责暂停受理未处置到位的闲置土地项目报建申请;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老旧小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范围认定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的招商引资工作。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收到市自然资源局的书面通知后,负责核定因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并出具书面意见;负责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涉及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本区域内未完成征拆的存量土地实施征拆;负责配合开展闲置用地调查和认定。
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负责督促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未完成征拆的存量土地实施征拆,形成“净地”; 负责制定低效产业用地退出补偿办法。
市税务局:负责依法征收土地相关税款和土地闲置费;负责 提供并核实企业的税收情况,协助高新区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相关工作;负责配合落实上级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参与指导低效产业用地盘活验收。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会同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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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政办发〔2023〕5号)韶山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行动方案.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