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3-1216422 主题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文号:韶政办发〔2023〕7号
信息类别: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2023-05-06 00:00:00 发布机构:法制办
统一登记号:SSDR-2023-01004 失效日期:2028-05-0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05-10 11:49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2.2 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会商 

3.4 预警启动 

3.5 预警变更 

3.6 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4.2 Ⅳ级响应措施  

4.3 Ⅲ级响应措施  

4.4 Ⅱ级响应措施 

4.5 Ⅰ级响应措施  

4.6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5.区域应急联动   

6.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宣传保障 

8.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8.2 预案培训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 

9.附则  

 

附件:1.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2.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9〕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19〕7号)、《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筹全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其下级应急预案包括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一企一策”实施方案)。

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1.5.2 科学预防,分级管控

及时接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预警信息,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1.5.3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各乡镇、管委会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1 市指挥中心组成

市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指挥长由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局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兼任。

市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交警大队和乡镇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3)。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中心成员。

2.1.2 市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市及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

2.1.3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内,为市指挥中心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接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指令;负责贯彻市指挥中心的批示和部署;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修订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指挥中心授权,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各乡镇、管委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主要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评估,形成专家会商结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报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环大气〔2017〕86号)及有关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和市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日常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构建不同预警级别下分级预报会商机制,建立空气质量预报平台,每日预测预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或监测AQI小时均值大于150时,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组参加会商。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和红色(Ⅰ级)预警。

蓝色(Ⅳ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Ⅲ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有短时重度污染,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Ⅱ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Ⅰ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接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预警指令,按市指挥中心发布的预警级别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预警会商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但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要实时会商。接收到湘潭市指挥中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或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会商必要时,可以请市指挥中心指挥长、副指挥长和专家组参与会商。

3.4 预警启动

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AQI>200),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达到蓝色(Ⅳ级)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达到黄色(Ⅲ级)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黄色(Ⅲ级)预警信息,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达到橙色(Ⅱ级)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批准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达到红色(Ⅰ级)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长批准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3.5 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会同市气象局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预测应当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3.6 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不符合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可采取降级措施,每次至少降低两级执行,即红色(Ⅰ级)预警降级为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降级为蓝色(Ⅳ级)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降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达到蓝色(Ⅳ级)预警解除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蓝色(Ⅳ级)预警解除信息,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达到黄色(Ⅲ级)预警解除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黄色(Ⅲ级)预警解除信息,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达到橙色(Ⅱ级)预警降级或解除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批准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橙色(Ⅱ级)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达到红色(Ⅰ级)预警降级或解除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长批准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红色(Ⅰ级)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4级应急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预警发布后,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各乡镇、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响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4.2 Ⅳ级响应措施

4.2.1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  Ⅲ级响应措施

4.3.1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血脑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全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排10%以上。

(2)建筑施工工地。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建筑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市重点工程、特殊工艺外,建筑施工工地和渣土处置工地停止渣土施工和运输、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施工等作业。

(3)市区道路。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市区道路每日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3次,重点道路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4次。

4.3.4 监督管理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增加工业大气污染源、加油站、非道路移动机械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住建、城管、自然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增加建筑工地、渣土处置工地、矿山露天开采场地等检查频次,确保洒水降尘措施落实到位;城管部门增加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物资运输车辆检查频次,确保物料密闭防尘措施落实到位,增加禁止焚烧垃圾、餐饮油烟污染源、露天烧烤和城市道路清洁措施检查频次;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增加禁止焚烧秸秆的检查频次;生态环境部门、交警增加机动车排放上路检查频次。

4.4 Ⅱ级响应措施

4.4.1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在Ⅲ级防护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建议一般人群室外活动与户外作业佩戴口罩。

4.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Ⅲ级建议性减排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绿色消费意识。

4.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1)工业企业。全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排20%以上。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2)建筑施工工地。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3)市区道路。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城区重点道路每日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5次。

(4)机动车。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等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4.4 其他措施

(1)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频次和运营时间。

(2)在条件允许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空气环境。

4.4.5 监督管理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生态环境、交警部门联合检查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运输情况;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督促指导乡镇、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会同市气象局,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根据应急响应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4.5 Ⅰ级响应措施

4.5.1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在Ⅱ级防护措施基础上,建议中小学校、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停课措施。

4.5.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建议企事业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5.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1)工业企业。全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排30%以上。

(2)建筑施工工地。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强化Ⅱ级响应措施。

(3)市区道路。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区道路每日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4次,市区重点道路每日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5次。

(4)机动车。市区过境柴油车绕行疏导。

4.5.4 监督管理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交警部门开展市区过境柴油车绕行疏导措施。

(2)市指挥中心督促指导乡镇、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3)市指挥中心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乡镇、管委会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县市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联动措施。

(4)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会同市气象局增加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参与会商。

(5)市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4.6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区域应急联动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接收湘潭市指挥中心办公室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按时参加湘潭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联合预警会商;密切与湘乡市、湘潭县沟通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协调应急处置措施。收到湘潭市指挥中心的预警指令后,及时启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落实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向湘潭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

6.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将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监测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的,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各有关市直单位同样要将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提高应对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市气象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综合分析、应急处置人才队伍。

7.2 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7.3 技术保障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7.4 通信保障

建立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乡镇、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联络网络,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7.5 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市电视、新闻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要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指导公众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

8.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宣传、文旅广电、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

8.2 预案培训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 预案管理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牵头负责全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

各乡镇、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适时进行修订,并报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市直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8.4 预案实施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乡镇、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减排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加强对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对乡镇、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乡镇、管委会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

9.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韶政办发〔2018〕14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乡镇、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应于预案发布后3个月内报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附件:1.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2.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件1 

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2

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附件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

①负责指导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融媒体中心,做好本预案和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

②负责指导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融媒体中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

市教育局

①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落实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教学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应急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③组织落实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④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科工信局

①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②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情况执法检查,会同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制定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③协调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④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交警大队

①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②配合城管部门,强化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

③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机动车排气检查执法力度;

④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估。

市自然资源局

①制定土地整理施工、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扬尘管控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②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所管理工程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

①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

②牵头制(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市直单位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牵头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负责接收市应急指挥中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与评估,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会同气象部门及专家组加强空气质量预警会商和市指挥中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报送预警建议,并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发布预警信息;

④牵头制定并定期更新大气污染源清单,组织制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⑤指导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一企一策”实施方案,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

⑦收集分析各部门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⑧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污染源、餐饮油烟污染源、加油站、非道路移动机械源等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

⑨联合交警部门,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排气的监督检查;

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⑪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①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②定期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③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停止渣土施工和运输、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筑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⑤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城管局

①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②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焚烧垃圾、露天烧烤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强化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防尘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④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局

①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

③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职责范围内公路等交通建设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和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过程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职责范围内公路等交通建设施工工地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⑤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水利局

①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②负责制定并定期更新水利建设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③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建设项目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和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过程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建设项目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排气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⑤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①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②指导督促乡镇、管委会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商务局

负责牵头组织成品油市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市卫健局

①加强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

②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①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依法指导监管职责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做好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②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①负责组织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

②负责组织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③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车船用燃料的违法行为。

市气象局

①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分析会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②负责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文件下载
(韶政办发〔2023〕7号)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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