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3-1245977 主题词: 文号:韶政办发〔2023〕16号
信息类别: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2023-09-11 00:00:00 发布机构:法制办
统一登记号:SSDR-2023-01009 失效日期:2024-09-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山市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发展相关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09-13 15: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韶山市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发展相关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4

(此件主动公开)


 

韶山市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发展相关优惠政策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

(一)政策内容: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根据房地产市场环境合理确定首付比例。个人按揭贷款放款周期缩短到3个月内。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住房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贷款支持,满足合理性贷款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提升二手房交易便利度和安全性。发挥金融管理机构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满足群众“跨行办理”需求。

(二)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韶山市支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山市管理部、市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局。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政策内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70万元;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可达90万元。购买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或者购买价格超过150万元(含)的商品住房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贷款条件不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覆盖到符合相关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开放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推行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

(二)责任单位: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山市管理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实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并在1个月内全部缴清契税的,由市财政局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2023年秋冬季房产交易博览会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并在1个月内全部缴清契税的,由市财政局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10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

(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四、推行映山红人才购房补贴

(一)政策内容:1.对新引进到我市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食品医药和文化旅游产业相关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证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技师证的,在我市首次购买或夫妻共同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屋面积未超过150平方米的按实购面积补贴,房屋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补贴)分别每平方米补贴800元、600元、400元,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责 50%。2.对新引进的机关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在我市首次购买或夫妻共同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屋面积未超过150平方米的按实购面积补贴,房屋面积超过150 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补贴)分别每平方米补贴800 元、600元、400 元。3.对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A、B、C、D 类高层次人才购买或夫妻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购房补贴,不在市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每月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在购买商品住房时从购房补贴中予以冲减。对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专题研究解决其住房问题。评选的“映山红”大师,在市首次购买或夫妻共同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评选的其他类别“映山红”人才,在市首次购买或夫妻共同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每平方米4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 万元。4.经市红培办评审认定的红色教育培训优秀教师,在韶山市首次购买或夫妻共同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 4 万元。

(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推动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政策内容:受理已建成的车位(库),含地面以下地下车位(库)和地面以上架空层车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六、积极开展“商改居”

(一)政策内容:对已出让但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为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出让金不再重新核算、不退不补。分期实施的商住项目,在符合上位规划、产业政策且满足配套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评估论证并按程序审核后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对“商改居”的出让年限按相关程序批准变更。对新出让的居住用地,原则上新建的商住配比不低于2%,需满足最低的小区配套要求。

(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支持商务办公、住宅建筑产品合理化利用

(一)政策内容:在不影响外观立面整体效果、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商品房允许对飘窗以及非公共空间(包含但不限于露台、设备平台、空调隔板、结构板等)进行合理化利用,不纳入建筑面积进行销售。商业建筑首层层高在6米(含6米)以内和住宅建筑客(餐)厅两层通高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降低公寓业主使用成本

(一)政策内容:全市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公寓居民住户,由自来水公司、电网公司、燃气公司抄表到户后,用户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等证件,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二)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九、合理确定二手房评税价格

(一)政策内容:执行2022年二手房评估计税价格。住房类存量房按2021年系统评估价格下调15%;商业类非住宅存量房按2021年系统评估价格下调25%;其他非住宅存量房(工业用房、公寓、写字楼、车库、杂物间等)按2021年系统评估价格下调20%。

(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引导企业多元化销售

(一)政策内容:对当年新进入我市就业创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退役军人、外地户籍人口、农村户籍人口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审核备案后可以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的折扣浮动促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科学研判需求,积极拓展市场,加大营销力度,开展政策宣讲和市场推介活动,促进商品房销售。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高等院校、园区、企业用人单位的高端人才组织集中采购,提供优质房源。举办韶山市2023年秋冬季房产交易博览会,通过系列措施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商品房去库存,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容缺办理行政许可

(一)政策内容:原则上土地出让价款自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至不低于50%,最长可在12个月内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且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平面中计容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缴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十二、规范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

(一)政策内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先以银行保函形式替代,商品房销售实现收入后可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上留足相应资金视同为项目资本金。存量项目资本金可提前一个节点申请解控。预售资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在确保30%的工程进度款直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前提下,A级信用等级或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监管资金支取比例上浮10%。在满足相关税费、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备案价格要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实行少量工程款抵购房款。对于竣工验收时,尚未售出的住宅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售出后由购房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尚未售出的非住宅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三年内缴纳到位。

(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规范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办理

(一)政策内容:实行分阶段发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按“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基础与地下室”“±0.000以上及室外工程”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形象进度达二分之一以上,经市人民政府风险评估通过后予以办理。

(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四、提升住房品质

(一)政策内容:打造“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的“四好”样板,开展高品质楼盘评选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争创品牌,开发绿色建筑、第四代建筑、智能化建筑等新型产品,强化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加大差异化住房产品的供给,在不违反规划刚性管控和国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优化规划指标建设高品质住宅,针对高端人才、养老人群、外籍群体等优化户型设计,满足个性化需求。

(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持续稳定商品房价格

(一)政策内容:继续实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防止房价出现不合理波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政策内容: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强化正面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金融、中介、物业、租赁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工作,对其经营行为、房源、房价、中介费用及渠道分销佣金实施监督。重点管控风险项目,建立风险台账,设立防控专户,强化资产保全和盘活处置,积极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实现。

(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积极稳妥处理房地产领域办证历史遗留问题

(一)政策内容:持续化解全市房地产领域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做到“应纳尽纳、应化尽化”。对已纳入的历史遗留项目,按处置方案有序加快推进。

(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八、建立服务房地产企业发展“绿色通道”

(一)政策内容:加强房地产行业自律,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为韶山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压实部门责任,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时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纾困措施,做到惠企政策应享快享尽享。落实“一件事一次办”,推动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一网通办”等工作,优质高效提供涉企服务。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场分析、动态研判和信息发布,推动政企联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一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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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政办发〔2023〕16号)韶山市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发展相关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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