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3-1216423 主题词: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 文号:韶政办发〔2023〕8号
信息类别: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2023-05-06 00:00:00 发布机构:法制办
统一登记号:SSDR-2023-01005 失效日期:2028-05-0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青沟水库—灌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05-10 11:51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青沟水库—灌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衔接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2指挥机构职责及组成

3.预防、预警及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预案

3.2预警与应急响应分级

3.3信息报告和通报

3.4应急处置

3.5应急监测

3.6信息发布

3.7应急终止

4.后期处置

4.1现场保护与净化恢复

4.2调査与评估

4.3善后处置

5.应急保障

5.1经费保障

5.2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5.3应急队伍保障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5.5交通运输保障

6.奖惩

7.预案管理

7.1应急培训和演练

7.2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发布、适用性评价、更新

8.预案的实施和生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提高青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和韶山灌渠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情的处置能力,快速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和水华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和《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和韶山灌渠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韶山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目前,韶山市采用“韶山灌渠+青沟水库”的水源模式,全市供水由竹鸡水厂和青年水厂负责供给。该两个水厂的运行具有间断性,正常情况下以韶山灌渠的水为水源,由竹鸡水厂单独供水;而韶山灌渠每年11月到次年2月份都会进行维修,无法正常供水,此时以青沟水库为应急水源,由青年水厂单独供水,保证韶山市饮用水供给。因此,本预案范围适用于韶山市灌渠饮用水水源地和青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因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及其它污染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生物性污染:藻类暴发引起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恶化以及一切危害水源水质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

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重金属、农药、危险废物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

其它突发事件:因自然(如干旱、洪水、泥石流、季节性断流等)和人为破坏因素(如蓄意投毒等)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本预案范围不包括青年水厂、竹鸡水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当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水厂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具体情况如下。

表1-1  韶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

保护区名称

类型

保护级别

水域范围

陆域范围

韶山灌渠

饮用水水源地

河流型

一级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200米区间水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到水渠迎水面堤肩

二级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取水口下游200米至400米,上述区间水域

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输水渠堤背水面坡脚(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青沟水库

饮用水水源地

湖库型

 

一级

青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全部水域

青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青沟水库大坝迎水侧堤肩

二级

青沟水库集雨范围内的所有水体(一级保护区除外)

青沟水库集雨范围(一级保护区除外)

1.4 工作原则

本预案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环境污染事故预警机制,提高水源地的环境管理水平和应对环境突发事故的能力。

1.5 预案衔接

1.5.1 与《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衔接

《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组织机构方面,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为全市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市应急委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和市人武部领导、市政府办主任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处理中心及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1.5.2 与《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韶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

组织机构方面,《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技术专家组、信息资料组、后勤保障组、监督检查组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处置组负责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件隐患,受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了解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事故发展过程,立即做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现场处置工作。应急监测组在具备监测能力的情况下,适时开展应急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情况下,负责对接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按要求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态发展的趋势进行评估分析,为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污染源控制、污染危害扩散控制,污染监测监控等方面的指导。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作出分析判断,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信息资料组负责文件信息传送,起草文字报告,有关材料整理归档,组织对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后勤保障组根据环境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添置应急物资和装备,为应急工作提供经费及物资保障。监督检查组检查监督各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本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与《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衔接。

1.5.3 与《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由全市内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组织机构方面,在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湘潭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全湘潭市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湘潭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湘潭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市发改委、湘潭市经信委、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卫健委、湘潭市水利局、湘潭市林业局、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湘潭市消防支队、湘潭军分区、湘潭市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组织实施《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决定全湘潭市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设立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为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为:组织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环境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污染物处置、环境监测等应急处置人员培训;承担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其他工作。

《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分级,明确了相应级别的响应行动与信息报告等程序,本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划分为方便内部响应而设,事件的定级可通过湘潭市应急预案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对接。

1.5.4 与《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本预案与《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增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能力。

组织机构方面,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武警总队总队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健厅、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外事侨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省机场管理集团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有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审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宜;向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明确了相应级别的的响应行动与信息报告等程序,本预案对环境事件的等级为方便内部响应而设,事件的定级可通过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对接。

1.5.5 与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本预案应与青年水厂、竹鸡水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当水源地水质即将或者已经受到环境污染时,水厂应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此建议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督促水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应对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可与韶山市青年水厂、竹鸡水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平行联动。向供水单位(韶山供水有限公司)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水厂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活性炭吸附、消毒处理等措施)、低压供水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突发饮用水源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其成员应来源以下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等。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水利局和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共同组成,下设现场应急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信息发布组等。

图2-1  水源地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结构示意图

2.2 指挥机构职责及组成

2.2.1 指挥机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保障涉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经费的投入;

(3)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进行审定、批准;

(4)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工作,协调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5)检查、督促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准备工作;

(6)监督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审查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2.2.3 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外部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韶山市人民政府、韶山市人民医院、韶山市消防救援大队、韶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外部应急救援及联系方式见表2-1。

表2-1 外部应急救援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列

单位

联系电话

1

生态环境热线

12369

2

韶山市人民政府

0731-55682532

3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

0731-55682512

4

韶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0731-55682512

5

韶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119

6

韶山市人民医院

0731-55684120

7

湖南省湘潭生态环境环境监测中心

0731-52379715

8

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

0731-56200013

2.2.2 指挥机构的组成及各部门具体职责

指挥机构的组成及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见表2-2所示,现场应急专项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见表2-3。


表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应急机构

日常职位

日常职责

应急职责

总指挥

分管生态环境副市长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进行审定、批准;

(3)保障涉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经费的投入。

(1)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2)按照预警和应急启动及终止条件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3)审核突发环境事件的险情及应急处理进展等情况;

(4)发生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5)发布现场处置命令。

副指挥

韶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负责人

(1)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工作,协调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2)检查、督促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准备工作;

(3)监督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审查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1)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协调办公室

韶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分管副局长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1)组织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韶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2)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3)组织应急的培训、演练等工作。

(1)上传下达指挥安排的应急任务;

(2)负责人员配置、资源分配、应急队伍的调动;

(3)事故信息的上报,并与相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4)保护事故发生后的相关数据。

专项工作组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及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进行应急监测及水源地污染物削减相关设备和样品购置、日常维护及管理。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断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源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信息,向上级报告污染动态。

韶山市水利局

负责日常水量管理、分配,负责青沟水库流域和灌渠流域水文情势分析、预警

(1)负责协调和指导乡镇供水站做好涉及饮用水水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2)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3)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

韶山市财政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经费预算和拨付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韶山市自然资源局

规划和管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场地

安排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场地。

专项工作组

韶山市公安局

(1)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和警戒区的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

(2)组织指挥消防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火灾的灭火和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3)组织指挥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疏导围观群众、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4)协调、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

韶山市住建局

负责水厂日常管理工作,对水厂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及通报水厂水质异常信息。

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水厂应对工作,执行水厂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进行水厂水应急监测。

韶山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道路桥梁附近建设的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维护等

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排除涉及饮用水水源沿途路障,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暴雨期间入河农灌尾水排放行为进行管理,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负责饮用水源上游及周边流域(河流、水库)内鱼类中毒现象的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韶山市卫健局

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牛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及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1)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2)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疾病的病人进行隔离,搞好流行病学调査及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检查。

专项工作组

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防范企业生产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及通报事故信息。

(1)按照职责职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活动中因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2)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韶山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负责督查自来水厂的日常管理。

负责督促市自来水公司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处理措施;采取药水中和、净化污染,加大投氯量和净水剂用量,用活性炭处理过高的有机污染物等必要处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韶山市气象局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负责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市内所需气象服务资料,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银田镇人民政府

杨林乡人民政府

对百姓开展日常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日常督查:熟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要求,水体应急修复工作的步骤,积极参与培训、演练等工作,保证事故下的及时抢险修复。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维护警戒区域治安秩序等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车辆、船舶、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韶山供水有限公司

对水厂运行进行指导、日常督查。

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韶山城区居民的饮用水供应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表2-3  现场应急专项工作组职责

应急机构

单位

日常职责

应急职责

应急处置组

银田镇人民政府、

杨林乡人民政府

熟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要求,水体应急修复工作的步骤,积极参与培训、演练等工作,保证事故下的及时抢险修复。

(1)负责紧急状态下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等各项工作;

(2)负责泄露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

(3)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以便统筹调度各方面人力、物力加强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组

韶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1)负责日常水源地水质监测:

(2)负责应急监测设备的维护及保养等;

(3)参与相关培训及演练,熟悉应急工作,并负责制定。

(1)负责对事故状态下的水源、水厂和用户水龙头的水质监测,为水厂应对决策提供依据;

(2)在污染团下游、上游分别设置断面讲行监测,分析污染团迁移速率、方向和流量等,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与保障。

应急物资

保障组

韶山供水有限公司

(1)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的管理工作;

(2)参与相关培训及演练,熟悉应急工作。

(1)为救援行动提供物质保障(包括污染物吸附、中和的材料及药剂,挖掘或设置临时围堰的器材,监测器材和指挥通信器材等);

(2)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水厂取水正常秩序。

应急专家组

生态环境专家

指导进行日常的应急工作,包括培训、演练、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等。

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及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预案

图 3-1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2 预警与应急响应分级

若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发现险情的接警人应第一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报相关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搜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包括接警人先行处置的结果),判断警情、确定预警级别,根据判断结果确定应急响应的等级,并提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17号令、《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通过对可能存在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危险性的分析,结合青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和韶山灌渠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二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较大环境事件(Ⅱ级):

表3-1  预警与分级表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

响应级别

评判标准

红色预警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I级预警

①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因生物性或化学性污染,致使水库水体被严重污染,致使水库水源地取水中断,且长时间不能恢复供水;

②水库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以上,并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50ug/L以上)。

橙色预警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II级预警

①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因生物性或化学性污染,致使水库水体被严重污染,致使水库水库水源地取水中断,且经过应急救援后,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能恢复供水;

②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较小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以上,并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10以上、1/5以下,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00ug/L以上、150ug/L以下);

③机动车发生事故掉入水库,引起水体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备注:可能发生不同等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取较高等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等两个级别,不同级别响应程序不同。应急响应基本程序为事故发现人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大小确定响应级别和应急措施,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以及事故是否得到控制确定响应级别是否升级。

(1)一级响应:

①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水域、陆域。

②警戒范围:水源地取水口,事故发生地点至水源保护区下游边界;

③预警要求:

A.通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由水厂判断是否需要切断水源停止供水、同时保护取水口,设专人巡视监测水源水质变化。

B.接到信息后指挥部人员五分钟内到位,一切行动听指挥:

C.各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十分钟以内到现场,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各级专职人员及时到位:

D.迅速排查事故原因以及确定处理方案,杜绝事态蔓延;

E.及时上报领导,如实通报事故情况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F.切断交通路线,严禁往返车辆进入事故发生地,实行交通管制;

G.指挥机构专职人员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岗,直至警报解除后;

H.严格控制人群来往,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减少群众恐慌及忧虑,及时制定群众临时饮用水方案,必要时疏散人口,转移安全地带;

I.及时取样监测、监测项目根据事故特征而定,取样频率视事故情况及污染物特征而定,警报解除后追踪监测为连续3—5天,水质稳定达标后方能恢复运转。

J.迅速修复由于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及善后处理事宜。

(2)二级响应:

①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在水源保护区以外水域和陆域及支流。

②警戒范围:水源地取水口,事故发生地点至水源保护区下游边界;

③预警要求:

A.指挥部接到信息后,20分钟内赶赴现场,各职能部门及时到位开展工作,调查事故原因与性质,制定处理方案;

B.立即进行水、陆域截污;

C.根据情况,由韶山供水有限公司决定是否暂停供水;

D.对毒性小、排放量少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排查,及时处理,不得延误;

E.立刻取水样分析,根据不同污染情况,寻找、排査事故原因,建立紧急处理方案;

F.安民告示,做好群众工作;

G.跟踪监测。

3.2.2 预警程序及内容

突发事件的预警是指根据突发事件监测的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发布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过程和方式。

(1)预警信息

当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水体发生异常情况(如水质监测数据与历史数据有差异、水源地上游有不明漂浮物、水源地中出现不明藻类植物或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并向应急指挥部上报预警信息。报警方式包括电话或手机、警报器报警等。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主要发布途径有显示屏、短信息、互联网、内部有线和无线通信手段等。

(2)报送内容及方式

现场汇报和口头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并能说明各部门需要了解的内容具体包括:

①事件发生位置、事件现场情况、已釆取的应急措施;

②根据现场判断,初期预计是否在水源地保护区控制范围内;

③现场是否有存在风险等内容;

④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事件原因、事件类别、发生时间、部位、事件主要责任人、事件经过及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内容。

(3)联系方式和手段

依据单位现有资源,其24小时有效的内部通讯及报警手段主要依靠电话通讯进行联络,为保证联络的有效性,联络方式主要依靠电话联络方式,备用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件现场联系方式釆用固定电话、手提电话、对讲机和口头汇报相结合的等方式。

(4)预警发布

现场应急小组接到汇报后,应立刻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发生地点、事件、程度和级别,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相应预警,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5)预警解除

现场应急小组负责人经现场核实和判断不构成预警级别的事件,或应急救援过程中事件得以控制,事件范围不再扩大时,由现场负责人上报应急指挥部,说明现场情况和判断结果,再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调整或解除预警。

3.3 信息报告和通报

3.3.1 报告方式

现场指挥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随时保持和应急总指挥联系,由应急总指挥决定信息发布和处理。当事故发生时,主要采用电话、警铃或广播进行报告。

3.3.2 信息报告与通知

(1)发现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在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报送程序限制,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3.3 报告内容

(1)初报:

事故发生后,应秉着逐级上报的要求进行上报。

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类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己釆取的应急措施,已污染的范围,可能受影响区域及釆取的措施,是否有人员伤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报告的内容同上,可增加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需要增援和救援的需求,以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级别和判断警情,并釆取后续的应急响应措施。

(2)续报: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核实、确认的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受害程度、应急救援、处置效果、现场监测、污染物危害控制状况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

3.4 应急处置

3.4.1 现场应急处置

3.4.1.1 发现动物遗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当发现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有生物性污染源(人群或疫情或人为造成死亡的动物尸体等携带致病微生物或寄生虫的污染源)时,应立刻报告指挥部,指挥部立刻派相关人员至现场核查情况,并根据核查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1)当班人员发现动物遗体在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集雨范围内时,应立即通知当班负责人;

(2)当班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对事件进行初判断,并将情况通知现场处理组负责人和应急指挥部;

(3)现场处理组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动物遗体清理,并对遗体周边土壤表层做消毒外理;

(4)应急指挥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环境监测组负责人,同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通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事件发生情况,并要求水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6)环境监测组接到指挥部通知后,立即赶往事件现场,对发现污染源、污染源下游100m处水体和水库上游入口位置的水库中水体进行水体取样生物毒性分析;同时将所取样品另送一份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生物毒性测试分析;

(7)若未检出生物毒性污染,则通知指挥部,由指挥部宣布本次预警结束;并通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预警已解除;

(8)现场处理组将收集的遗体交由当地卫生防疫站处理,并对现场进行消毒处理,必要时将收集的土壤进行消毒后重置于水库集雨范围以外的植物林地中;

(9)若检测出生物毒性,根据监测的水质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若影响范围较小,水库水质中生物毒性含量极低,经采取措施后能在较短时间内恢复供水,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若影响范围较大,水库水体中生物毒性含量较高,采取措施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供水,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0)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水源地未停止供水期间,韶山供水有限公司是否取水,由韶山供水有限公司根据情况自定,并将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

(11)根据水质检测结果,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消除水体中生物毒性的具体方案,其它应急小组协助方案执行工作;

(12)环境监测组每隔1小时对水库水体进行检测,直至事件消除。

3.4.1.2 生物毒性监测系统报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

(1)当班人员发现生物毒性预警装置报警时,应立即通知当班现场负责人;

(2)当班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对事件进行初判断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并通知应急指挥部;

(3)应急指挥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环境监测组负责人,同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通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事件发生情况,并告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做好相应应急准备;

(4)环境监测组接到指挥部通知后,立即赶往事件现场,对预警取水处上游100m,下游100m和水库上游入口位置的水库中水体进行水体取样生物毒性分析,同时将所取样品另送一份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生物毒性测试分析;

(5)若未检出毒性污染,则通知指挥部,由指挥部宣布本次预警结束;并通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预警已结束;

(6)若检测出毒素,根据监测的水质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若影响范围较小,水库水质中有毒物质含量极低,经采取措施后能在较短时间内恢复供水,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若影响范围较大,水库水体中有毒物质含量较高,采取措施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供水,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将事件情况告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水库发生的环境事件情况;

(7)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水库未停止供水期间,韶山供水有限公司是否取水,由韶山供水有限公司根据情况自定,并将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

(8)当其中一处水源地在停止供水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由竹鸡水厂和青年水厂决定切换供水水源;

(9)环境监测组立即对上游污染河流水体逐段监测,找出污染源,找到后通知现场处理组清除污染源,并用消毒剂对现场进行消毒处理;

(10)根据水质检测结果,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消除水体中生物毒素的具体方案,其它应急小组协助方案执行工作;

(11)环境监测组每隔1小时对水库水体进行检测,直至事件消除。

3.4.1.3 “水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

(1)当发现水库中出现“水华”现象时,第一发现者立即通知当班现场负责人;

(2)现场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对事件进行进一步确认与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并将事件上报应急指挥部;

(3)应急指挥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环境监测组负责人,并同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通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事件发生情况,并告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做好相应应急准备;

(4)环境监测组接到指挥部通知后,立即赶往事件现场,对发生水华水域范围取样分析,同时将所取样品另送一份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生物毒性测试分析;

(5)若未检出毒性污染,则通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宣布本次预警结束;并通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预警已结束;

(6)若检测出生物毒素,则根据水体污染程度对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将事件情况告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水库发生的环境事件情况;

(7)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水库未停止供水期间,韶山供水有限公司是否取水,由韶山供水有限公司根据情况自定,并将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

(8)当其中一处水源地在停止供水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由竹鸡水厂和青年水厂决定切换供水水源;

(9)现场处理组立即人工清理水中藻类生物,并投加消毒剂对污染区域进行消毒;

(10)根据检测的生物毒素结果,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水库水质恢复方案,单位应急小组根据方案执行;

(11)环境监测组立即对水库水体、水库下游设置监测断面,在应急处理期间,每隔1小时监测一次,直至突发环境事件消除,并恢复供水。

3.4.1.4 化学毒性监测系统报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

由于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无工业污染源,故化学污染类型不涉及酸、碱、氧化等工业化学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发生化学性污染类型包括:重金属类、人为蓄意投毒类、农药类等。

(1)当班人员发现化学毒性预警装置报警时,应立即通知当班现场负责人;

(2)当班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对事件进行初判断,并通知应急指挥部;

(3)应急指挥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环境监测组负责人,并同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通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事件发生情况,并告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做好相应应急准备;

(5)环境监测组接到指挥部通知后,立即赶往事件现场,对预警取水处上游100m,下游100m和水库上游入口位置的水库中水体进行水体取样化学毒性分析,同时将所取样品另送一份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化学毒性测试分析;

(6)若未检出毒性污染,则通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宣布本次预警结束;并通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预警已结束;

(7)若检测出水质含有化学污染物,根据监测的水质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若影响范围较小,水库水质中有毒物质含量极低,经釆取措施后能在较短时间内恢复供水,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若影响范围较大,水库水体中有毒物质含量较高,采取措施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供水,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将事件情况告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水库发生的环境事件情况;

(8)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水库未停止供水期间,韶山供水有限公司是否取水,由韶山供水有限公司根据情况自定,并将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

(9)环境监测组立即对水库上游河流水体逐段监测,找出污染源,找到后通知现场处理组清除污染源;

(10)根据水质检测结果,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消除水体中有毒物质的具体方案,其它应急小组协助方案执行工作;

(11)环境监测组每隔1小时对水库水体进行检测,直至事件消除。

一旦发生事故,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现场处置方法见表3-2。

表3-2  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现场处置方法

序号

污染物类别

代表物质

现场应急处置

1

重金属类

代表物质有汞及汞盐、铅盐、锡盐类、铭盐等。汞为液体金属,其余均为结晶盐类,铭盐和铅往往有鲜亮的颜色。该类物质多数具有较强毒性,在自然环境中不降解,并能随食物链逐渐富集,形成急性或蓄积类水污染事故。

汞泄漏后应急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尽量将泄漏汞收集到安全地方处理,无法收集的现场用硫磺粉覆盖处理。尽可能筑坝围隔污染区,在污染区投加生石灰沉淀重金属离子。

2

氰化物

代表物质有氰化钾、氰化钠和氰化氢的水溶液。氰化钾、氰化钠为白色结晶粉末,易潮解,易溶于水,用于冶金和电镀行业,常以水溶液罐车运输。氰化氢常温下为液体易挥发,有苦杏仁味。该类物质呈现剧毒,能抑制呼吸酶,对底栖动物、鱼类、两栖动物、哺乳动物等均呈高毒。

应急处置人员须佩带全身防护用具,尽可能筑坝围隔污染区,在污染区加过量漂白粉处置,一般24小时可氧化完全。

3

氟化物

代表物质有氟化钠、氢氟酸等。氟化钠为白色粉末,无味。氢氟酸为无色有刺激臭味的液体。该类物质易溶于水,高毒,并且容易在酸性环境中挥发氟化氢气体毒害呼吸系统。在自然环境中容易和金属离子形成络合物而降低毒性

筑坝围隔污染区,应急处置人员须带全身防护用具。在污染区加入过量生石灰沉淀氟离子,并投加明矶加快沉淀速度。沉淀完全后将上清液排放,铲除底质,并转移到安全地方处置。

4

金属酸矸

代表物质有砒霜(三氧化二砷)和铭酸矸(三氧化铭)。砒霜为无色无味白色粉末,微溶于水。铭酸矸为紫红色斜方晶体,易潮解。两种物质均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呈现高毒性,可毒害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并能在动物体内可以富集,造成二次中毒。

筑坝围隔污染区,投放石灰和明矶沉淀,沉淀完全后将上清液转移到安全地方,用草酸钠还原后排放。清除底泥中的沉淀物,用水泥固化后深埋。

5

苯类化合物

代表物质有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硝基苯等。油状液体,有特殊芳香味,易挥发,除取代苯外,密度一般小于水。该类物质是神经和循环系统毒剂,对人体有致癌作用,不溶或微溶于水,扩散速度快。

应急处置人员应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围隔污染区,注意防火。污染区用吸油绵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污染水体最终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6

卤代烃

代表物质有乙烯、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氯苯,均为油状液体,易挥发,不溶于水,密度一般大于水,燃烧时有刺激性气体放出。该类物质遇水稳定,对眼睛、皮肤、呼吸道等有刺激作用,对人体有致癌作用。多元取代物密度往往大于水,沉于水底造成持久危害。

应急人员应佩带全身防护用具。筑坝围隔污染区,在污染区投加活性碳吸附处理。用活性炭、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等现场吸附积水中的污染物,彻底清除后送到安全地方处理。

7

酚类

代表物质有苯酚、间甲酚、对硝基苯酚、氯苯酚、三氯酚、五氯酚等。多为白色结晶或油状液体,有特殊气味,不溶或微溶于水,密度一般大于水。该类物质一般具有较高的毒性,能刺激皮肤和消化道,在水中降解速度慢,有致癌和致畸作用。

应急处置人员应佩带全身防护用具。筑坝或用围油栏围隔污染区后,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残留泄漏物,转移到安全地方处理。在污染区投加生石灰、漂白粉沉淀和促进降解,最后投加活性碳吸附处理。

8

农药类

有机氯农药在我国已经禁用。在用的农药包括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醋农药、拟除虫菊醋类农药等。有机磷农药有甲胺磷、敌敌畏、敌百虫、乐果、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苯硫磷、倍硫磷等,多用作杀虫剂。多数品种为油状液体,不溶于水,密度大于水,具有类似大蒜样特殊臭味,一般制成乳油使用。多为剧毒农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吸收,对人及鱼类高毒。氨基甲酸醋农药有吠喃丹、抗蚜威、速灭威、灭多威、丙硫威等,多用于杀虫剂和抗菌剂。多为结晶粉末状,微溶于水,无气味或气味弱。多为剧毒农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吸收。拟除虫菊醋类农药有氟氰菊醋、澳氰菊醋、抓氛菊醋、杀灭菊醋,多用作杀虫剂。一般为微黄色油状粘稠液体,不溶于水,溶于常用有机溶剂。是高效低残留杀虫剂,对鱼类高毒,对人类中等毒性,能损害神经、肝、肾等器官。

应急人员应配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围隔污染区,用活性炭吸收未溶的农药,收集到安全场所用碱性溶液无害化处理。对污染区用生石灰或漂自粉处置,破坏农药的致毒基团,达到解毒的目的。最后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

9

矿物油类

代表物质汽油、煤油、柴油、机油、煤焦油、原油等。一般为油状液体,不溶或微溶于水。煤焦油呈膏状,有特殊臭味,密度大于水。该类物质易燃烧,扩散速度快,易在水面形成污染带,隔绝水气界面,造成水体缺氧。煤焦油沉在水底级慢溶解,对水体造成长久危害,并具有腐蚀性。

应急处置时可用简易坝、围油栏等围隔污染区,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并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必要时可点燃表层油燃烧处理,污染水体最后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煤焦油由于其中含有大量的酚类物质,其处置过程可参考酚类物质。

10

腐蚀性物质(包括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和强氧化性物质)

酸性物质有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等。浓盐酸和硝酸有酸性烟雾挥发出来,浓硫酸密度大于水,溶于水时产生大量热量。该类物质表现为强酸性和强腐蚀性,进人水体后将引起水体酸度急剧上升,严重腐蚀水工建筑物,破坏水生态系统,但在基质中碳酸钙的作用下其酸性和腐蚀能力会逐渐降低。

应急人员戴防护手套,处置挥发性酸时戴防毒面具,污染区投加碱性物质如生石灰、碳酸钠等中和。

碱性物质有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电石等。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钾为白色颗粒,易潮解,易溶于水,多以溶液状态罐车运输。

应急人员应带防护手套,在污染区投加酸性物质(如稀盐酸、稀硫酸等)中和处理。

强氧化性物质有次次氯酸钠、硝酸钾、重铭酸钾和高锰酸钾等。高锰酸钾为紫色晶体,重铭酸钾为鲜红色晶体,其余为白色晶体。该类物质一般易溶于水,具有强氧化性,腐蚀水工建筑物中的金属构件,重铭酸钾还能引起环境中铭类污染物的富集。

应急人员应带防护手套,干态污染物应避免和有机物、金属粉末、易燃物等接触,以免发生爆炸。进入水体后可投加草酸钠还原。

11

除上述常见的十类化学品外,各类病毒、细菌造成的水体污染可投加漂白粉、生石灰等消毒处置。

3.4.1.5 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1)当发生自燃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引发的二次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青年水厂和竹鸡水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通知现场处理组优先对事件发生地进行清理工作;

(3)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对事件发生地下游100m水库水体进行检测以便判定水质情况;

(4)若判断为生物性污染,则按照“生物毒性监测系统报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处置;若判定为化学性污染,则按照“化学毒性监测系统报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处置。

3.4.1.6 机动车掉入水库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1)现场负责人立即通知韶山供水有限公司做好事件措施;

(2)立即在取水口周围设置活性炭吸附面;

(3)通知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办)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有关突发事件情况,并请其做好应急准备;

(4)立即向韶山市消防中心求助,进行打捞掉落入水源中的物体;

(5)在消防中心人员到来之前,水源地现场处理组应用吸油毡收集漂浮在水面的汽油、机油等漂浮物质,并用水泵抽吸水体表面含油水体,收集的含油水体用塑料桶临时储存;

(6)机动车打捞起来后,应继续收集水体表面油污;

(7)水体表面机油收集完毕后,将收集的含油水体、吸油毡送往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随意置于环境中;桶和生活垃圾一同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8)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指派监测组人员在水源下游500m设置监测点,直至水体影响结束;

(9)为了保证水厂正常取水,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再经应急指挥部核查事件,并确认环境事件终止后,总指挥命令库区将水源下游水坝闸门开度开大,增大下游水流量,加快受污染水体的置换;

(10)在增大下游水闸开度期间,当水源地下游500m处水质每隔1小时监测一次水质,当确定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时,可将下游控制闸恢复到正常开度。

3.4.2 现场伤员救护措施

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时,在专业人员到达事故发生点前,在保证营救者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受伤者展开营救。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急救,初步救治人员和重伤人员送往上述医院救治。

人员救护的基本程序:现场救护;使用药物治疗;对症治疗;伤重者送医院观察治疗。现场人员救助,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伤员送至空旷地带及时治疗以达到挽救生命、稳定病情、减少伤残、减轻痛苦。

对于急性溶剂中毒人员,迅速脱离现场,呼吸新鲜空气或氧气;呼吸、心搏停止者,立即施行心、肺、脑复苏术;给予对症治疗,注意防治脑水肿;忌用肾上腺素,以免诱发心室颤动。误服时,可饮用牛奶或植物油洗胃并灌肠,忌催吐,以防诱发吸入性肺炎。注意保护肝、肾功能,积极防治肺炎。

对一般烧伤人员,可以口服烧伤饮用0.3%食盐水,含盐开水以防休克。为解除伤员痛苦,可口服吗啡0.0lg或肌肉注射杜冷丁50-100mg。伤势严重者,应迅速转送医院。但对正在休克期的伤员,不能未做处理即加转送,对休克伤员最好请医护人员前来抢救。送伤者至医院时要防寒、防暑、防颠,必要时输液。凡烧伤面积大,三度烧伤多者,尽可能用暴露疗法,不宜包扎。暴露疗法应在医院进行。

创伤时的人员,用消毒镊子或消毒纱布把伤口清理干净,并用3.5%的碘酒涂在伤口四周。对于创伤轻的毛细血管出血,伤口消毒后即可用止血粉外敷。不论是毛细血管出血(渗出血液,出血少),静脉出血(暗红色血,流出慢)还是动脉出血都可以用压迫法止血。在伤口比较严重、出血较多时,应在四肢伤口上部包扎止血带止血,并用消毒纱布盖住伤口。仍大量流血时,特别是动脉出血,应迅速送医院治疗。

眼部刺激处理:先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眼睛,初步处理后将伤者送医院进一步治疗。

3.4.3 安全防护和撤离

(1)危险区的隔离

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要按事故的状态进行区域管制与警戒,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车辆经过,以防止事故扩大或人员伤亡。

(2)现场人员、受灾群众的撤离

在发生环境事件等严重威胁现场人员生命安全条件下,应急指挥部有权作出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外单位施工作业人员等)的撤离,全部人员撤离的命令,撤离时应按特定路线撤离。

撤离、疏散时,负责该项任务的后勤保障职能小组应注意:

①事故现场有被困人员时,疏导人员应劝导被困人员,服从指挥,做到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

②正确通报、防止混乱。疏导人员首先通知事故现场附近人员先疏散出去,然后视情况公开通报,告诉其他区域人员进行有序疏散,防止不分先后,发生拥挤影响顺利疏散。

③口头引导疏散,疏导人员要用镇定的语气,呼喊、劝说人们消除恐惧心里,稳定情绪,使大家能够积极配合进行疏散。

④利用广播将发生事故的部位,需疏散人员的区域,安全的区域方向和标志告诉大家,对己被困人员告知他们自救的方法。

⑤事故现场若直接威胁人员安全,疏散组人员采取必要的手段强制疏导,防止出现伤亡事故。在疏散通道的拐弯、叉道等容易走错方向的地方设疏导人员,提示疏散方向,防止进入危险区域。

⑥对疏散出的人员,要加强脱险后的管理,防止脱险人员对财产和未撤离危险区的亲人生命担心而重新返回事故现场。

⑦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疏导人员若知晓内部被困人员,要迅速报告,介绍被困人员方位、数量。

(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在进入现场时应做好如下准备:一是人员准备,根据事故发生的规模,影响程度以及危险范围,确定应急救援人员的人数,并由经验丰富的或相关专业人员带队;二是救援器材、物资必须准备充足,以防出现救险物资不够用的情况;三是必须弄清救援方式,救援前尽量弄清楚各类相关事故处置情况,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抢险救灾;四是思想准备要充分,救援时思想情绪保持稳定,做好救援抢险工作。

当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由应急指挥部现场副总指挥命令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撤离时应保持秩序不混乱,不得提前脱下防护设备,待到安全区域时立即消毒、沐浴。

(4)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临时紧急避难场所的选择和划定,应与当地政府部门预先协商确定,做到有备无患,并应在发生需要启动紧急避难场所的事故时,及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免延误时机。

对紧急避难场所的有关要求有:

①选择合适的地区或建筑物为紧急避难场所,一般为就近的学校等大型建筑物,但与企业应保持一定的卫生安全距离。

②做好宣传工作,确保人人了解紧急避难场所的地址、目的和功能。

③紧急避难难场所必须有醒目的标志牌。

3.5 应急监测

3.5.1 应急监测要求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掌握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区域,附近水系分布及流向;釆取一切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直至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5.2 主要污染物应急监测方法及布点

首先应当根据污染源以及污染物的类型,直接测定该污染源或排放口所推污染物在水环境中的浓度。其次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污染物的分布不均匀、时空变化大,需要根据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采样点。

现场监测应当优先使用试纸、便携式仪器等测定。

对于现场无法进行监测的,应当尽快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应急监测结束后需用精密度、准确度等指标检验其方法的适用性。

若无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或部分监测指标无能力监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必要时应与省、市级环境监测站联系进行监测。

主要污染物应急监测方法见表3-3。

表3-3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表

监测项目

推荐监测方法

分类

SS

重量法,GB11901-89

水质监测

pH

便携式pH测定仪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2

水温

温度计

高锰酸盐

酸性高锰酸盐GB11892-89

溶解氧

碘量法7489-87

叶绿素a

分光光度法

透明度

塞氏盘法

3.5.3 监测布点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污染物的分布不均与时空变化大,需要根据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采样点。

监测布点原则:水质采用应在污染源处及下游不同距离处设点监测污染物的扩散情况,还应设置对照点。

3.5.4 监测频次

应急监测的频次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而有所变化,根据污染物的状况,在事发初期应当增加频次,不少于2小时采样一次;待摸清污染规律后可适当减少,不少于6小时一次:应急终止后可24小时一次进行取样,至影响完全消除后方可停止取样。

3.5.5 应急监测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在实施应急监测方案之前,应该给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防化服、防火服、防毒工作服、酸碱工作服、防毒呼吸器、面部防护罩、靴套、防毒手套、头盔、头罩、口罩、气密防护眼镜以及应急灯等。

3.6 信息发布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应当及时研判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7 应急终止

3.7.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区外,未发生向水域扩散的情况。

(2)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达标。

(3)恢复正常取水。

3.7.2 应急终止程序

(1)确认终止时机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上报当地政府。

(2)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3.7.3 应急终止通告

应急解除后通知相关部门事故危险已解除。

(1)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宣布本次事故己解除,应急结束。

(2)通过电话和新闻媒体通知周边居民、镇和有关单位本次危险已正式解除。

3.7.4 应急终止后相关工作

(1)对事发现场场地、受污染设备进行清洁净化;

(2)对于此次发生的环境事故,对起因、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并向有关部门做详细报告。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调查,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3)根据实践经验,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4)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补充消耗的应急救援物资。

4.后期处置

4.1 现场保护与净化恢复

4.1.1 事故现场保护

(1)在突发环境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保护现场和维护现场秩序;

(2)保护现场被破坏的设备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及其位置;

(3)在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事件及管理者;

(4)对收集到的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方便后期事故调查。

4.1.2 事故现场净化恢复

现场净化和恢复的方法有:

(1)对泄漏现场的污水、污油用铁桶、吸油毡吸走,对火灾爆炸现场产生的含油的废渣做危废处置;

(2)对应急行动工作人员使用过的衣服、工具、设备进行处理。对污染的衣物或其它物品及使用后的吸油物资等集中收集,作为危废处理。

4.2 调査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组织现场技术人员和环境应急专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响应调查与评估。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评估总结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9)应急处置能力评估结论;

(10)应急预案的修订建议。

4.3 善后处置

(1)配合政府其他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2)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査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各人承担的责任;

(3)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进行评估,或必要的污染损害鉴定,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对受污染的水体、土壤以及生态环境进行恢复;

(4)安置受灾人员,赔偿受灾对象损失。

4.4 保险理赔

单位为员工办理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后,受灾人员应当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

单位应当为具有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防在救援时受到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5.应急保障

5.1 经费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所需费用,财务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结束后,由财务部门对应急处置费用进行如实核销;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费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等。

5.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物资、器材、设施的准备、存放、保护和维护均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在非应急状态下,应急指挥部应发放应急装备的月点检表,各使用部门每月盘点记录于点检表汇总,及时更新、补缺。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熟悉的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情况,以便应急时能迅速反应。

5.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由各部门组成,由于岗位调整任何部门出现人员流动必须要及时补充更新,保障应急队伍的完整。

5.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机构内部制订应急通讯联络表,主要包括内部通讯方式及外部有关联络电话,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下通过电话、手机进行信息沟通。通讯联络表由应急指挥部进行管理,负责通讯联络表的更新、发放等。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救援需要及时调动交通运输力量,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奖惩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岀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预防或抢救事故灾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全市各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供水危机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的;

(3)对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釆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7.预案管理

7.1 应急培训和演练

预案实施后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预案演练和修订。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演练内容主要包括在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各小组配合情况、人员应急能力等。要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之后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 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发布、适用性评价、更新

7.2.1 应急预案的评审

应急预案编制完后需进行内部和外部专家评审。

内部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编制人员等,内部评估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内部评估形成的书面内部评估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名称;

②内部评估地点、时间、与会人员;

③内部评估意见;

④与会人员(签名)。

外部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外部评估人员与所评估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外部评估工作应以会议形式进行,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进行评估,形成的外部评估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名称;

②外部评估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③各位专家书面评估意见;

④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⑤专家名单(签名);

⑥参会人员(签名)。

要做好以上书面意见的存档工作。

7.2.2 应急预案的备案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颁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7.2.3 应急预案的发布与发放

应急预案的印发和实施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7.2.4 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评价

应急预案评审由单位管理层根据演练结果及其他信息,每年组织一次内部评审并做好内部评审文件的存档工作,以确保预案的持续适用性,评审时间和评审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发现不适用的情况产生,应及时查找原因,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7.2.5 应急预案的更新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内至少修订、更新一次。若进行适用性内部评审时发现预案的不符合项并需进行修订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更新:

(1)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做出新的要求;

(2)所处外部条件发生变化;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应急装备、设施发生变化;

(4)当关键应急人员发生变化时;

(5)应急演练发现应急预案存在功能性缺陷;

(6)事故发生后发现应急预案存在功能性缺陷;

(7)例行定期自查或不定期检查时发现应急预案存在功能性缺陷。

应急预案更改、修订程序:应急预案的修订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和原因,向领导提出申请,说明修改原因,经授权后组织修订,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传递给相关部门。预案修订应建立修改记录(包括修改日期、内容、修改人)。

应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20日内将新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根据备案部门要求选择是否需要进行评审。

8.预案的实施和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


文件下载
(韶政办发〔2023〕8号)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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