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韶山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2-11-15 16:57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韶山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健全韶山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精神,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监管责任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市民政局牵头总体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负责落实各项监管职责,强化网格化管理。
(二)压实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健全行业自律公约,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主动公开。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作用,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二、明确监管对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在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
三、明确重点监管任务
(一)开展市场主体排查整治。2022年年底前,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如建筑、消防、食品、医疗、特种设备等),未按照以国家养老服务行业强制标准或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二)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全面落实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0〕26号),养老机构应于登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备案申请。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对完成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取得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备案。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开展全市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巩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和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清零”等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聚焦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市民政局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按照规定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审查,以及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新建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和执业行为监管。根据《湖南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护理人员全部经过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业资格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市教育局要加强学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负责实施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五)加强资金安全监管。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市审计局要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审计监督,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通过督导养老服务机构开设专门账户,明确老年人预存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权限等措施,细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吸收使用社会资金的监管。养老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优惠条件诱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缴纳会员费。
(六)加强运营秩序规范化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明确双方权责、妥善处置纠纷。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全覆盖;建立完善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台账资料;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市自然资源局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七)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市卫生健康局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坚持预防为主,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强化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防止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八)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对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等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视情节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相关补助和贴息资金等措施,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资金安全。
四、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一)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为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完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梳理制定《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申请指南》。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市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院一策”要求,联合采取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聚焦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重点检查事项,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以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逐步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对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问题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三)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综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结果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相挂钩。推行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湖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信用修复机制等新型监管模式。
(四)推行“互联网+监管”。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库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库。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依法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库。公安部门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共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库。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
(五)强化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引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有序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国家等级评定体系衔接互认。
(六)加强保障推进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各部门间统筹协调、信息沟通和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监管格局,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七)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支持乡镇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乡镇与市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要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大各部门间统筹协调、信息沟通和协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1.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申请指南
2.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流程图
3.韶山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清单
附件1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申请指南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民发〔2020〕26号),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申请指南如下。
一、设立养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服务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2.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3.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5.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的基本程序
(一)设立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使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离任审计,防止资产流失。
(业务股室: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咨询电话:55682409)
(二)举办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办理立项备案登记,取得项目备案表。
(业务股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发改股,咨询电话:52803183)
(三)须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符合法定规划的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手续;既有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用于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既有建筑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的精神,过渡期内无需出具规划意见。
(业务股室: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股,咨询电话:55682579)
(四)新建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如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天然林等)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须向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业务股室:市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管理股,咨询电话:55682512)
(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工作。对于改变使用性质的既有建筑改造,房屋产权方或建设单位在开展方案设计前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对建筑性质提出意见,市自然资源局对建筑规划提出意见,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建筑消防安全提出意见,市住建局对建筑结构安全提出意见,市民政局结合各部门综合意见同意申请后,由建设单位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改扩建的请设计院出示设计图纸)、消防设计图纸(建筑面积1000㎡以上养老机构需上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核),然后按建设程序进行施工、验收、备案。
(业务股室:市住建局行政审批股,咨询电话:52865102)
(六)内设医疗机构的,须向市卫健局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业务股室:市卫健局医改股,咨询电话:55682137)
(七)办理民政备案登记。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市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业务科室办理备案。
(业务股室:市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咨询电话:55682181)
三、民政部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关于同意成立××××的审查意见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5.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消防备案等前置审批证照(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6.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附件2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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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韶山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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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具体内容 |
监管责任单位 |
属地监管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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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登记 备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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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取得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备案。 |
市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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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 |
市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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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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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
市委编办 市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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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由市民政局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涉及违反其他方面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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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分局、 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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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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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除质量 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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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养老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定期排查房屋隐患,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 |
市民政局 市住建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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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消防救援大队、公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
市民政局 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住建局 市公安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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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 |
市住建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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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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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按照规定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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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负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审查,以及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 |
市卫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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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燃气使用安全。 |
市城管执法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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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新建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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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从业 人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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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 |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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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公安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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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资金 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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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对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行为;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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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 |
市审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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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
市医保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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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和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 |
市政府金融办 市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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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
市民政局 市政府金融办 市公安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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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加大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 |
市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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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运营 秩序监管 |
23.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和紧急呼叫、值班、交接班、门卫、视频监控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养老服务机构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落实视频监控全覆盖。 |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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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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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市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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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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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应急 处置应对 |
27.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机制。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市民政局 市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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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市卫健局、市疾控中心和市民政局报告,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要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行严格的分区管控,防范化解疾病传染风险。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要求向市应急局和市民政局报告。 |
市卫健局 市民政局 市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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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部门 协同配合 |
29.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院一策”要求,联合采取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
市民政局 市住建局 市生态环境分局 市卫健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公安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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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化“双随机、一公开” |
30.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
市民政局 市住建局 市卫健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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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信用 评价机制 |
31.落实监管结果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相挂钩,推行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
市民政局 市发改局 市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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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推行“互联网+监管” |
32.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统一部署推进“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 |
市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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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养老机构备案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必须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在政务服务大厅入驻并办理相关业务。 |
市民政局 市行政审批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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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推进服务 标准供给 |
34.深入推进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实施,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养老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实施。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养老产品的团体标准,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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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
市住建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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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遵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 |
市卫健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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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政发〔2022〕6号)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韶山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