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韶山市公园绿地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0-08-20 11:33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益,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保障公共安全,美化生活环境,在公园绿地公用设施管理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城市有关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韶山市公园绿地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需要
新出台的《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都作了新的规定,有必要结合实际,出台文件予以细化。
(二)对公园绿地公用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需要
韶山是伟人故里,我市现有主要公园是毛泽东青年塑像公园和烈士陵园。公园绿地公用设施设计和管理仍然存在问题,有必要重视公园绿地公用设施设计与整体设计配套,使公用设施与公园绿地环境协调;二是公园绿地公用设施存在人为破坏和正常损耗,日常基本维护管理存在短板,管理资金有所不足;三是管理存在交叉,职权不明确。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公园绿地公用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二、《暂行办法》的法规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暂行办法》的法规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2.《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3.《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4.《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暂行办法》共28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1.第1-10条:对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管理原则、部门职责、管理主体和监管与执法保障等做了明确。
2.第11-12条:对规划管理的原则和设置审查要求等做出规定。
3.第13-16条:对建设管理方面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管、验收备案、移交管理等做出规定。
4.第17-24条:对8类公园绿地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分别进行了规定。
5.第25条: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6.第26-28条:对《暂行办法》的解释、实施等做出规定。其中第27条规定,其他城市绿地公用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市市场局、市应急局、市文旅局、市发改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以及清溪镇政府征求了意见,各部门均未反馈修改意见,并在我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也未收到反馈意见。征求意见后,经我局再次修改、法制股合法性审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形成了送审稿。
2.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发布的《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文字号的规定,建议该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开,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韶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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