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 政策解读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02 18:19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管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九条

  3.《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全文

  三、主要内容

  《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共包含四项内容,分别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划定范围、禁烧区管控要求以及执行时间。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项内容明确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包含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

  第二项内容明确了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划定范围为韶山市辖区所有耕地区域。

  第三项内容规定了禁烧区内的管控要求,一是明确了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二是禁烧区内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露天焚烧。村(居)民需要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并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病虫害秸秆认定流程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落实,病虫害秸秆焚烧由市环委办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三是明确了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为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并列明了相关处罚依据。四是倡导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机手等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农作物秸秆科学还田的指导意见。五是明确了设立和公布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的责任单位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布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的主体单位信息,做好引导秸秆离田利用工作。

  第四项内容规定了《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的施行时间为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通告的解释责任单位为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秸秆禁烧区域的,市人民政府将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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