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3-1263017
主题词:
文号:韶政通〔2023〕10号
信息类别: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2023-11-28 00:00:00
发布机构:法制办
统一登记号:SSDR-2023-00003
失效日期:2028-11-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韶山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告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11-28 10:18
为确保我市人民生产、生活饮用水安全,有效减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作如下调整:
一、禁养区划分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已完成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有边界范围执行;
(二)韶山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韶山国家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
(四)居民集聚区、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
(五)韶山市内文物保护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划分范围
韶山市内除禁养区以外的范围。
三、管控要求
(一)禁养区要求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限期退出。
(二)限养区要求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限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四、其他
(一)本通告中畜禽指猪、牛、鸡、鸭、鹅、兔、羊等,畜禽养殖场按照《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中划分标准核定。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知》(韶政发〔2018〕18号)废止。
附件:韶山市畜禽养殖区域调整优化划定图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韶山市畜禽养殖区域调整优化划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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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政通〔2023〕10号)关于调整优化韶山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告.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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