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山市关于毛泽东同志工艺塑像 生产、销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政办发〔2025〕4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10 09:27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韶山市关于毛泽东同志工艺塑像生产、销售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韶山市关于毛泽东同志工艺塑像生产、

  销售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毛泽东同志工艺塑像(以下称工艺塑像)生产、销售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毛泽东同志形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工艺塑像是指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中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历史时期的真实照片为蓝本,用金属、木材、石材、陶瓷、树脂等材料加工制作的工艺塑像。

  第三条  在韶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艺塑像生产、销售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韶山市人民政府授权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监督管理韶山市区域内工艺塑像生产、销售活动。

  第五条  凡在韶山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的工艺塑像必须符合《毛泽东主席工艺塑像》DB43/T 515-2022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工艺塑像生产企业应改进模具、改善工艺,确保产品的印记、标牌、形象等符合《毛泽东主席工艺塑像》DB43/T 515-2022地方标准的要求。应在产品上市销售之前申请工艺塑像形象评审。应建立产品形象审查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出厂的产品跟形象评审时的一致,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不得自行生产和受委托生产不符合标准或有损毛泽东同志形象的产品。

  第七条  工艺塑像销售单位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得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或委托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陈列摆放工艺塑像,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诚信销售。

  第八条  红色文化旅游纪念品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以诚兴业,对其成员单位生产、销售的工艺塑像有进行行业内监督的权利和义务。鼓励红色文化旅游纪念品协会组织成员进行新型产品的研发和采购,并统一向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申报新型产品的评审。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负责工艺塑像形象评审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应按《毛泽东主席工艺塑像》DB43/T 515-2022要求成立塑像形象评审专家组。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在30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组按《毛泽东主席工艺塑像》DB43/T 515-2022的要求开展对工艺塑像的形象评审,并在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回复评审结果。

  第十条  生产、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以下产品:

  1.有损毛泽东同志形象的或形象严重失真的;

  2.不符合《毛泽东主席工艺塑像》DB43/T 515-2022的;

  3.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

  4.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工艺塑像陈列摆放必须以庄重、严肃、整洁为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专门销售工艺塑像等与毛泽东同志形象有关的纪念品销售区域。

  2.设有专门陈列摆放工艺塑像的货架,不得与其他产品混在一起陈列。

  3.工艺塑像一律不得直接摆放在地上,应离地25厘米以上。不得在室外摆放工艺塑像。

  4.要定时清理工艺塑像上的污渍。当陈列的工艺塑像外观出现裂纹、变色、掉色、起皱或剥离等情况时,应及时下架。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材质、单位、价格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第十三条  各生产、销售单位应认真执行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生产、销售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韶山市旅游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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