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湘潭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和监 督管理。
(二)负责市城区城市照明、供气、城市道路(桥梁)和公 共厕所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对市城 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道路、桥涵、城市照明及燃气等设 施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三)负责城市广场、人行道等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静态交 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授权范围内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的 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 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0号)文件确定由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协 调、监督;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负责市城区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有关 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六)负责市城区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行动;负责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七)负责市城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市城区园林绿化工作。
(九)负责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