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6-1425348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和科技工信局 发布目录:行政执法

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市监处罚〔2026〕9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4-03 17:27

当事人:韶山市****经营部

变更前曾用名:韶山市****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82MA4M95W438

住所:韶山市清溪镇********号

经营者:许**

有效身份证号码:430312**********24

 

2025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有CRB550 Φ6.0mm冷轧带肋钢筋(以下简称钢筋)300根,正在对外销售,该钢筋外观焊接纹无产品标识,可见螺纹磨损痕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钢筋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以及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钢筋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11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解除对涉案钢筋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随机抽取2根钢筋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检。11月25日,本局委托湘潭市工矿电传动车辆质量检验中心依据GB 13788-2024《冷轧带肋钢筋》对上述钢筋质量进行检验。

2025年12月12日,本局收到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潭市产监抽函〔2025〕86号《不合格产品交办函》及其No:C2025-02-W030108《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涉案钢筋所检项目中尺寸(横肋中点高、横肋间距),重量偏差、力学性能(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抗拉强度)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3788-2024《冷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

2025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韶市监检检结〔2025〕1202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和No:C2025-02-W030108《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具有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的权利。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韶市监强制2025〕121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涉案钢筋298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韶市监责改2025〕12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消除安全隐患。

2025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见当事人《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与当事人经营场所实际地址不符的情况,本局依法作出韶市监责改2025〕1224-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No:C2025-02-W030108《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1月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韶市监延强〔2026〕0113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涉案钢筋强制措施期限,2026年1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韶市监解强〔2026〕0130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解除强制措施。

现已查明:2014年3月3日,当事人以韶山市清溪镇石忠安置区旁为经营场所住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钢筋销售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将经营场所迁至韶山市清溪镇********号,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经本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已完成变更登记。

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钢筋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及其他质量证明标志,无法提供与涉案钢筋供货商的交易凭证。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供述涉案不合格钢筋系从宁乡璟晨建材经营部和宁乡县玉潭镇大金建材店购进,本局依法请求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核实,未能查证宁乡璟晨建材经营部和宁乡县玉潭镇大金建材店所售钢筋与本案涉案钢筋存在关联,故当事人所供述涉案钢筋供货商信息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不予采信。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供述其他供货商信息,致使本局无法追溯涉案不合格钢筋来源。

当事人供述涉案钢筋购进单价5.2元/根,经营期间将涉案钢筋销予消费者成某春,已查明2025年9月19日成某春从当事人处购得涉案钢筋14根,钢筋售价6元/根,成某应付84元,实付80元;2025年10月14日,成某春从当事人处购得涉案钢筋35根,钢筋售价6元/根,实付210元。综上,已查明当事人售出涉案钢筋49根,已售钢筋货值290元。当事人经营场所另有300根涉案钢筋尚未售出已被本局查获,未售钢筋货值1800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其销售CRB550 Φ6.0mm冷轧带肋钢筋的合法必要支出的证据,故已查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钢筋货值金额2090元,违法所得35.2元。

案发后,当事人发布涉案钢筋召回公告,但未能实际召回。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者许**女儿身患残疾、丈夫系下岗职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5年11月21日,本局所作《现场笔录》、韶市监限提20253-1121《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韶市监先登20253-112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253-1121《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以及现场照片五张共五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二)2025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韶市监解登2025112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抽样单》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依法对涉案钢筋抽样的事实;

(三)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潭市产监抽函202586号《不合格产品交办函》一份,No:C2025-02-W030108《检验报告》一份,证书编号:22180011083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具有检验资质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冷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CRB550 Φ6.0mm)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事实;

(四)《委托检验合同》两份,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湘潭市工矿电传动车辆质量检验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一份,证明本局、检验研究院、质量检验中心之间的委托被委托关系;

(五)2025年12月16日,本局制作《现场笔录》、韶市监检(检)结〔2025〕1202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No:C2025-02-W030108号《检验报告》、韶市监强制2025121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51216《财务清单》、韶市监责改〔202512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涉案钢筋检验结果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对涉案不合格钢筋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的事实;

(六)2025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韶市监询通〔20251224号《询问通知书》、韶市监责改〔20251224-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照片六张共四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址与实际不符的事实;

(七)韶山市****经营部、韶山市****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截图打印件一份,经营者许**身份证影印件、被委托人庞某纯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变更情况、经营者许**及被委托人庞某纯身份、授权委托事项的事实;

(八)2025年12月30日、12月31日对庞某纯询问两次,制作《询问笔录》两份,当事人提供“刘晓”“长建”的微信截图以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共六张四页;2026年1月8日,本局询问货车司机庞某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照片一张;韶市监协查〔20260112-101号《协助调查函》、《介绍信》、韶市监协查〔20260114号《协助调查函》以及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璟晨建材、大金建材立案处罚情况的回复函》各一份;2026年1月12日,本局对宁乡璟晨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姜某桥和宁乡县玉潭镇大金建材店负责人刘某各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照片四页五张,《产品质量证明书》四份,《商品销售单》、《送(销)货单》各一份;宁乡璟晨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影印件一份,经营者周某、负责人姜某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宁乡县玉潭镇大金建材店《营业执照》影印件、负责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供述涉案钢筋供货商宁乡璟晨建材经营部和宁乡县玉潭镇大金建材店的调查事实;

(九)2026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所作韶市监延强20260113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延长涉案钢筋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十)2026年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庞某纯第三次询问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026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成某春住所制作《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四张三页;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询问成某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照片二张二页,以及成某春身份证影印件一份,成某春与庞某纯的付款记录截图四张一页,证明当事人主动供述其下游客户成某春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销售涉案钢筋给成某春的事实;

(十一)2026年1月30日,本局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对当事人作出韶市监解强〔2026〕0130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韶市监限提〔2026〕0130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解除涉案钢筋强制措施,以及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法必要支出的材料的事实;

(十二)许**的户口本页、庞某欣的《残疾人证》、庞某纯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影印件各一份,以及韶山市清溪镇花园村委会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的事实。

(十三)2026年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第四次询问庞某纯所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将相关证据交由当事人确认,并发表意见的事实。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要求,本局将上述证据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意见和异议。以上证据全部查证属实,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采信。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6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韶市监罚告〔202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

冷轧带肋钢筋属于工业产品目录“钢材”或“建筑用钢”类别,其质量应当符合GB 13788-2024《冷轧带肋钢筋》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其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指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销售涉案钢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涉案不合格钢筋已部分售出且未能召回,虽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本局尚未收到消费者因涉案钢筋质量问题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投诉举报,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其危害后果已然造成,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一般情形:……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所指的“一般情形”,应当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1.6倍-2.4倍罚款的一般档次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收入是维系家庭生计的主要来源,经营者许**女儿身患残疾,丈夫系下岗职工,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三)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所指“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韶山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对“从轻情形”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的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钢筋(规格型号:CRB550 Φ6.0mm 9米/根298根;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元贰角整(¥35.20);

3.罚款人民币贰仟零玖拾元整(¥2090.00);

综上,罚没共计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伍元贰角整(¥2125.20)。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该缴款书将上述罚没款汇缴至“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建行韶山支行帐号:43001590063050001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     

2026年4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