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5-28 09:31
韶山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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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及情形 |
涉及法律法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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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他医疗气功活动的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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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时间小于72小时或大于7天的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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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听力筛查室环境噪声大于45dB( A )的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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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仅限使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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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
违反条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法律责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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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
违反条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法律责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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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至少包括医疗废物收集、交接、登记、运送、贮存、处置、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制度,未建立制度不列入“免罚”清单,制度不全或未结合本单位实际首次可“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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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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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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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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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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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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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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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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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适用范围是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中明确要求开展日常检测的行业),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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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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