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5-1394174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水利局 发布目录:行政执法

2025年韶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韶农(农机)简罚〔2025〕3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9-24 15:43

2025韶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农(农机简罚20253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易海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

/

经营者

/

经营场所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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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韶农(农机)简罚〔2025〕3号

案件名称

易海中驾驶联合收割机非法载人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9月19日15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韶山市清溪镇永义村三字垛组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作业,在驾驶室后排搭载了1名人员,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及检查目的,告知检查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经询问,当事人称搭载人员是因为贪图方便,执法人员当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联合收割机当时正处于收割作业状态,周边有其他农业机械和人员在作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让搭载人员下车,当事人承认该违法事实,并表示认识到错误,愿意配合后续处理。当事人驾驶联合收割机非法载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结果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法载人行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湘潭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机关

韶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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