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5-1372703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水利局 发布目录:行政执法

2025年韶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韶农(渔业)罚〔2025〕1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4-21 16:34

2025韶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农(渔业)罚〔20251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庞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

/

经营者

/

经营场所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韶农(渔业)罚〔2025〕1号

案件名称

庞永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1日晚21时30分,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禁渔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庞永使用电鱼的方法在韶山市如意村韶河河段水域进行捕捞,现场查获当事人庞永使用的背包式电鱼机1套(一体式电鱼机1个、电捞1副),捕获物0.1公斤黄鳝已被当事人现场放生。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结果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一体式电鱼机1个、电捞1副);

2.罚款6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履行方式: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

履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

韶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4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