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农(农药)罚〔2024〕3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7-11 15: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农(农药)罚〔2024〕3号
当事人:韶山市**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82MA********
住所(住址):韶山市韶山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
身份证件号码:4303821979********
当事人韶山市**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韶山市韶山乡竹鸡村张家组的韶山市**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该店正常经营,在进门靠左边的地面摆放的农业投入品包装盒中,发现14包科迪华佰靓珑10%三氟苯嘧啶悬浮剂水稻稻飞虱农药杀虫剂(登记证持有人:科迪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分装单位:上海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规格:8毫升/包,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740,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沪)0001),分装日期为:2022年05月11日,保证期为2年,有效截止日期为:2024年05月12日,该产品超过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
2024年6月7日:1.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并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经营者韩*身份证打印件。3.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外包装进行了检查并拍照取证。4执法人员对未销售的14包科迪华佰靓珑10%三氟苯嘧啶悬浮剂水稻稻飞虱农药杀虫剂进行了扣押,制作了《扣押决定书》[韶农(农药)扣〔2024〕3号]及扣押财物清单,并将扣押决定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5.执法人员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6.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进货凭证、进货台账、销售凭证和销售台账。7.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进行了查询。
2024年6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6月14日: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
经调查,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以7.29元/包价格通过湘乡****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标称为科迪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委托分装单位:上海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规格:8毫升/包,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740,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沪)0001),分装日期为:2022年05月11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的科迪华佰靓珑10%三氟苯嘧啶悬浮剂水稻稻飞虱农药杀虫剂5件,每件400包,共计2000包。2023年5月27日,当事人以7.5元/包价格销售了科迪华佰靓珑10%三氟苯嘧啶悬浮剂水稻稻飞虱农药杀虫剂800包,销售所得6000元;2023年6月3日、2023年6月5日,当事人以8.00元/包价格销售了科迪华佰靓珑10%三氟苯嘧啶悬浮剂水稻稻飞虱农药杀虫剂300包,销售所得2400元;2023年6月12日、2023年6月17日,当事人以10.00元/包价格于销售了科迪华佰靓珑10%三氟苯嘧啶悬浮剂水稻稻飞虱农药杀虫剂886包,销售所得8860元。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门店内未销售完的该批涉案的14包科迪华佰靓珑10%三氟苯嘧啶悬浮剂水稻稻飞虱农药杀虫剂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当事人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根据询问笔录及销售凭证,该批科迪华佰靓珑10%三氟苯嘧啶悬浮剂水稻稻飞虱农药杀虫剂当事人以10.0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销售价格为10.00元/包,该批14包超过农药保质期的科迪华佰靓珑10%三氟苯嘧啶悬浮剂水稻稻飞虱农药杀虫剂货值金额为140元。
韶山市**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韶山市**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打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一份,共同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
2. 韩*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实韶山市**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韩*身份信息。
3. 询问通知书[韶农(农药)询﹝2024﹞3号]原件一份、询问通知书[韶农(农药)询﹝2024﹞3号]送达回证原件一份、权利义务告知书原件及送达回证原件各一份、经营者韩*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同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对当事人韶山市**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韩*进行了询问,以及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等违法事实。
4. 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同证实当事人在韶山市**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等违法事实。
5. 韶山市**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韩*)进货凭证打印件一份、韶山市**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韩*)进货台账打印件一份,共同证实当事人购进农药产品的名称、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6. 韶山市**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韩*)销售凭证打印件四份、韶山市**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韩*)销售台账打印件四份,共同证实当事人销售农药产品的名称、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7. 扣押现场笔录原件一份、扣押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扣押决定书[韶农(农药)扣﹝2024﹞3号]原件一份、扣押决定书[韶农(农药)扣﹝2024﹞3号]送达回证原件一份,共同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14包科迪华佰靓珑10%三氟苯嘧啶悬浮剂水稻稻飞虱农药杀虫剂涉案农药产品进行扣押,并直接把扣押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8. 证据材料照片(涉案农药产品)打印件三份,共同证实当事人所销售该批涉案产品的名称、含量与包装标示情况等事实。
9. 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图片打印件一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涉案农药进行了查询,该批农药不是假农药。
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均进行了质证,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农(农药)告〔202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韶山市**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韶山市**农资经营部违法行为的性质,其经营的14包科迪华佰靓珑10%三氟苯嘧啶悬浮剂水稻稻飞虱农药杀虫剂尚未售出流入市场,也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的情节,本机关责令(韶山市**农资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店内经营的所有农药立即进行规范清理,发现过期、劣质农药立即封存,并交由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门店农药经营人员要认真学习并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14包(112毫升)科迪华佰靓珑10%三氟苯嘧啶悬浮剂水稻稻飞虱农药杀虫剂劣质农药;
2. 罚款贰仟元(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账号:19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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