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农(农药)罚〔2024〕1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7-03 09:44
韶农(农药)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韶山市****经营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82MA********
住所(住址):湖南省韶山市杨林乡瓦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身份证件号码:4303121971********
当事人韶山市****经营服务中心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韶山市杨林乡瓦坪村的韶山市****经营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该店正常经营,在营业厅进门右边的货柜中,从上往下数第三层位置发现19包禾益牌王铜霜脲氰杀菌剂可湿剂粉剂农药(标称为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0克/包,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207,生产批准证号:HNP36087-D3688),生产日期为:2017年02月05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有效截止日期为:2019年02月06日,该产品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
2024年6月7日:1.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并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经营者杨**身份证打印件。3.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外包装进行了检查并拍照取证。4执法人员对未销售的19包禾益牌王铜霜脲氰杀菌剂可湿剂粉剂农药进行了扣押,制作了《扣押决定书》[韶农(农药)扣〔2024〕1号]及扣押财物清单,并将扣押决定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5.执法人员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6.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进行了查询。
2024年6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6月14日: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具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
经调查,2017年5月,当事人以3.1元/包价格通过湘潭县某农资店购进标称为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0克/包,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207,生产批准证号:HNP36087-D3688,生产日期为:2017年02月05日,保证期为2年的禾益牌王铜霜脲氰杀菌剂可湿剂粉剂农药1盒,每盒50包,当事人于2017年7月以5元/包价格销售了禾益牌王铜霜脲氰杀菌剂可湿剂粉剂农药31包,销售所得155元。因年代久远,采购凭证、采购台账、销售凭证、销售台账等按要求保存3年后均已丢失。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门店内未销售完的该批涉案的19包禾益牌王铜霜脲氰杀菌剂可湿剂粉剂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当事人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根据询问笔录,该批禾益牌王铜霜脲氰杀菌剂可湿剂粉剂农药当事人以5.0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销售价格为5.00元/包,该批19包超过农药保质期的禾益牌王铜霜脲氰杀菌剂可湿剂粉剂农药货值金额为95元。
韶山市****经营服务中心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韶山市****经营服务中心营业执照打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一份,共同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
2. 杨**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实韶山市****经营服务中心经营者杨**身份信息。
3. 询问通知书[韶农(农药)询﹝2024﹞1号]原件一份、询问通知书[韶农(农药)询﹝2024﹞1号]送达回证原件一份、权利义务告知书原件及送达回证原件各一份、经营者杨**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同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对当事人韶山市****经营服务中心经营者杨**进行了询问,以及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等事实。
4. 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两份,共同证实当事人在韶山市****经营服务中心经营劣质农药等事实。
5. 扣押现场笔录原件一份、扣押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扣押决定书[韶农(农药)扣﹝2024﹞1号]原件一份、扣押决定书[韶农(农药)扣﹝2024﹞1号]送达回证原件一份,共同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19包禾益牌王铜霜脲氰杀菌剂可湿剂粉剂农药涉案农药产品进行扣押,并直接把扣押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6. 证据材料照片(涉案农药产品)打印件两份,共同证实当事人所销售该批涉案产品的名称、含量与包装标示情况等事实。
7. 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图片打印件一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涉案农药进行了查询,该批农药不是假农药。
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均进行了质证,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4年6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农(农药)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韶山市****经营服务中心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韶山市****经营服务中心违法行为的性质,其经营的19包禾益牌王铜霜脲氰杀菌剂可湿剂粉剂农药尚未售出流入市场,也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的情节,本机关责令:韶山市****经营服务中心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店内经营的所有农药立即进行规范清理,发现过期、劣质农药立即封存,并交由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门店农药经营人员要认真学习并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禾益牌王铜霜脲氰杀菌剂可湿剂粉剂劣质农药19包(380克);
2. 罚款贰仟元(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账号:19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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