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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农业农村水利局
发布目录:行政执法
2024年韶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韶农(渔业)罚〔2024〕1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5-24 09:56
2024年韶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韶农(渔业)罚〔2024〕1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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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贺德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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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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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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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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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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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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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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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韶农(渔业)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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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贺德胜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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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2日晚22时许,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韶山市韶山乡湘韶村开展禁渔夜间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贺德胜使用电鱼的方法在湘韶村映子山组水田进行捕捞,现场收缴当事人贺德胜使用的背包式电鱼机一套(电瓶1个、逆变器1个、电捞1副),但渔获物0.25kg 已被当事人现场放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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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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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1. 没收电鱼设备1套(电瓶1个、逆变器1个、电捞1副); 2. 对当事人贺德胜罚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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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履行方式: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履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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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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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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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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