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农( 农机)简罚〔 2023 〕 1 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12-12 16:15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农( 农机)简罚〔 2023 〕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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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谭**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 |
出生日期 |
1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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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4303211969********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务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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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建新村**** |
联系电话 |
139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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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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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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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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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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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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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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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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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事实 |
2023 年 9 月 12 日 10 时 10 分,韶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韶山市银田镇银园村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机手谭**驾驶联合收割机在田间收割水稻,谭**不能提供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经湖南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系统核查,驾驶人谭**驾驶证已过期未检审换证,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视为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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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 内容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序号5;违法情节:“违反规定,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裁量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1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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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账号:19040322090264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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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基本情 况 |
姓名 |
刘剑 |
张羽 |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 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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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号 |
18030519001 |
18030519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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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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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当场 执 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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