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农(农机)简罚〔2023〕2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12-12 16:15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农(农机)简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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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赵**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 |
出生日期 |
1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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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43038219790********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务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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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湖南省韶山市大坪乡******** |
联系电话 |
173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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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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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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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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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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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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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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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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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事实 |
2023 年10 月 8日 16 时 30 分,韶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韶山市韶山乡双石村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赵**驾驶联合收割机作业,该驾驶员未携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 四十五条(第一项)“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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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 内容 |
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驾驶联合收割机时需随身携带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依法对其当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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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在驾驶联合收割机时需随身携带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账号:19040322090264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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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基本情 况 |
姓名 |
刘剑 |
冯勇 |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 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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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号 |
18030519001 |
18030519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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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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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当场 执 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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