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农(农药)不罚〔2023〕1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11-16 08:58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农(农药)不罚〔2023〕1号
当事人:贺**,男,68岁,身份证号码:430312195510******,电话号码:1387326****,住所: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双石村******。
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不规范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4月4日,湘潭市局对我市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的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不规范。2023年4月1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在调查时,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贺克纯的身份证复印件、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的营业执照以及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对当事人贺克纯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制作并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韶农(农药)责改〔2023〕1号给当事人,当事人承认了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不规范的事实,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
2023年4月4日,湘潭市局对我市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的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不规范。在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韶农(农药)责改〔2023〕1号15天后对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的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进行了复查,该农资服务部已按照要求改正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贺克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 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营业执照以及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照片两张,证实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为合法经营;
3. 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实当事人贺克纯所经营的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不规范的事实;
4. 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实当事人贺克纯所经营的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的农药销售台账已按照要求改正到位;
5. 当事人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实当事人贺克纯所经营的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不规范的事实;
本机关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韶山市克纯农资服务部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鉴于其系初犯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湘农发〔2022〕94号)附件1《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序号7“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和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农业农村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潭农发〔2022〕15号)附件:湘潭市农业农村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序号4“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条件,属于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故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5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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