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3-1257220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水利局 发布目录: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农(农产品)罚〔2023〕1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11-14 09:12

韶山市农业农村 

农(农产品)罚〔202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徐小兵

身份证号码: 36252519801022****

联系电话:1980732****

住所:新湖生态农庄蔬菜基地宿舍

当事人徐小兵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23日,韶山市农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蔬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就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韶农(农产品)责改〔2023〕1号),责令当事人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3年112日,韶山市农业执法人员到韶山市新湖生态农庄蔬菜基地核查当事人责令改正落实情况,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明确的要求进行整改。

经请示韶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案件调查,执法人员提取了韶山红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南省熙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受聘人徐小兵的身份证明,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本机关于2023年1023日就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韶农(农产品)责改〔2023〕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2日之前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3年1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落实情况进行复核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拒不整改,当事人在责改期限内销售、收购白菜、雪里红等蔬菜时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韶山红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南省熙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页;

2. 徐小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受聘徐小兵的身份;

3. 韶山宾馆生态农庄种植养殖协议书,证明韶山红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熙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依协议开展合作种植养殖的事实。

4. 2023年1023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农(农产品)责改〔2023〕1号)1份1页、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5. 2023年11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对受聘人徐小兵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农业生产记录手册1张、产品销售记录详情1张,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3年1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农(农产品)告〔2023〕1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农(农产品)告〔2023〕1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徐小兵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徐小兵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农业银行韶山支行,账号:18231901040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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