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农(渔业)罚〔2023〕3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11-03 1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农(渔业)罚〔2023〕3号
当事人:庞冬九,男,51岁,住所: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石山村曲尺村民组10号,身份证号码:43031219720304****,电话号码:1810732****。
当事人庞冬九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庞冬九2023年7月14日23时许,在韶山市韶山乡平里村8组水田,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时被韶山市公安局韶山冲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2023年7月17日,韶山市公安局韶山冲派出所以《移送案件通知书》韶公(冲)移函〔2023〕001号将案件移送我局。2023年7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其依法立案调查。在调查时,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捕捞的现场进行了检查并拍照取证,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制作并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韶农(渔业)责改〔2023〕3号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捕捞现场及涉案的渔具进行了指认,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
当事人庞冬九于2023年7月14日23时许在韶山市韶山乡平里村8组水田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其捕捞的方法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属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使用电力捕鱼对渔业资源危害大,违法情节严重。有涉案工具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电瓶1个、逆变器1个、电捞1副),渔获物0.25kg(公安机关已现场放流)。
上述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充分证明:
1. 当事人庞冬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 证人庞卓、何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证人的身份信息;
3. 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当事人指认捕捞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指认涉案渔具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同证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23时许在韶山市韶山乡平里村8组水田,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
4. 当事人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人庞卓、何宇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共同证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23时许在韶山市韶山乡平里村8组水田,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5. 当事人被现场查获电鱼照片打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农(渔业)告〔202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农(渔业)告〔2023〕3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庞冬九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使用电力捕鱼对渔业资源危害大,违法情节严重,符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一)项“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本案中从重处罚应高于600元(高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电鱼设备1套(电瓶1个、逆变器1个、电捞1副);
2. 罚款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农业银行韶山支行,账号:18231901040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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