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2-1065440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水利局 发布目录:行政执法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2-09-28 10:06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农(动监)罚〔2022〕1号

当事人:张某某

当事人 张某某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韶山市公安局在办理黄某、徐某某等人销售未经检测检疫的猪肉案中,发现张某某(男,37083219860603****)身为大型货运车运输司机,在明知运输肉类需要货主提供其合法来源、需要经过检测检疫等手续的前提下,2022年9月12日在货主不能提供冷冻猪肉的合法来源、不能提供其肉类的检测检疫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利益所趋驾驶货运车鲁AL****运输冷冻猪肉7.97吨;目前该案涉及的张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产品案已移交我局调查处理,我局对张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查明张某某于2022年9月11日晚上从福建南平市运送冻鸡到湖南湘潭市岳塘区的一个冷库,卸完货后,在一个叫“运满满司机”的APP上接了一个单,一个叫“肖老板”的客人要从韶山市运输一批猪肉到浏阳市某食品厂,张某某接单以后,就添加了肖老板的微信,通过微信将车牌号(鲁AL****)及号码1879605****发给了肖老板,通过微信确认了车辆信息后,其和肖老板商定运输费用是1500元(至案发货主未给付);张某某在徐某的带领下于9月12日下午1时驾驶鲁AL****货车行驶至韶山市韶山乡国道G240旁某村某组黄某某私宅红瓦屋、原城前卫生院两处房屋,分两次分批装运共计7.97吨未经检疫生猪产品,在前往第三处装运地点准备继续装货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驾驶资格

3.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违法经过

4.鲁AL****重型厢式冷冻货车照片一张,证实当事人实施非法承运行为的运输工具

5.现场勘验报告一份,证实当事人现场指认装货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若干份,证实当事人承揽运输业务经过和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愿接受我机关的行政处罚,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张某某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的行为系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张某某虽然长期从事运输工作,但是其在我市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行为系首次,所装车运输未经检疫生猪产品因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而没有流入市场销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其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4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韶山市政务中心二楼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1050000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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