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5-1404885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统计局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2025年韶山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5年11月)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04 16:33
| 2025年韶山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截至2025年11月) | ||||||||
| 现将调整后的《韶山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立项 级次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一 | 公安 | 1 | 1、证照费 | 中央 | 湘财综〔201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反光号牌:汽车10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40元/副。 临时号牌(纸质)5元/证,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10元/证。 |
临时号牌(纸质)有效期不超过30天,补发证10元/证。 |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补发证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补发证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补发证10元/证。 | |||||
| 二 | 自然 资源 |
2 | 1、土地复垦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
| 3 | 2、土地闲置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2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建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 ||||
| 4 | 3、不动产登记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办发〔2020〕2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中小组〔2019〕1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证。 | ||||
| 5 | 4、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政办发〔2019〕3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优等:水田78000元/亩,旱地52000元/亩 高等:水田74000元/亩,旱地46000元/亩 中等:水田66000元/亩,旱地38000元/亩 低等:水田59000元/亩,旱地37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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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住房城乡建设 | 6 | 1、污水处理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韶发改价〔2020〕14 号 | 居民生活用水0.9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9元/吨。 | ||
| 四 |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 | 7 |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中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 ||
| ①城市道路占用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市、州0.75元/m2·日,县(市)0.5元/m2·日。 |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进行经营、涉及灵活就业的免征 | |||||
| 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 | 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 |||||
| 五 | 工业和 信息化 |
8 | 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中央 | 《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2022〕552号,湘财税〔2024〕2号 |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的,8000元/每频点·年;市州范围内使用1600/每频点·年。 2、无绳电话系统120元/每频点·年。 3、电视台,省级台40000元/每套节目·年;市州级台8000元/每套节目·年;县级台4000元/每套节目·年。 4、广播电台,省级台4000元/每套节目·年;市州级台400元/每套节目·年;县级台80元/每套节目·年。 5、以上项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800元/每频点·年;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80元/每频点·年。 6、微波站(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下32元/每站每兆赫·年;工作频率10GHz以上16元/每站每兆赫·年;有线电视传输(MMDS)480元/每站每兆赫·年。 7、地球站,200元/每站每兆赫·年。 8、无线接入系统,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120元/每基站·年;450MHz频段400元/每站每频点·年。 9、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32 元/每站每兆赫·年。 10、无线数据频段,640元/每站每频点·年。 11、边远地区“村村通工程”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MHz-409.5MHz频段)60元/每站·年。 12、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 1、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2、免收频率占用费的电台: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和安全导航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业余无线电台;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上述部门和单位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要按规定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国家另有减免政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50%频率占用费。 国家另有减免政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无线数据频段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按1MHZ计收。 5、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标准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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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农水 | 9 | 1、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财税〔2023〕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 1、一般性建设项目,1.0元/m2。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1.0元/m2; 开采期间0.7元/吨。3、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1元/m3。4、排放废弃土、石、渣,1元/m3。 | ||
| 七 | 人防 | 10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央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长沙市: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6%,1152元/m2。 其他省辖城市及长沙县 、 吉首市: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5%,896元/m2。 冷水江市 、南岳区 、君山 区、云溪区、武陵源区: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5%,512元/m2。 除长沙县、吉首市、冷水江 市以外的县级城市: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4%,512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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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法院 | 11 | 1、诉讼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号 | |||
| (1)案件受理费 | 1、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每件 50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一定比例收取,其中超过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5%;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9%;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7%;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6%;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5%。 2、非财产案件:(1)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含20万元)的,每件200元;涉及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涉及财产金额0.5%收取。(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每件3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赔偿金额1%收取;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赔偿金额0.5%收取。(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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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案件申请费 |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 50元至500元。(2)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的,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每件 50元。超过1万的部分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比例收费,超过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1.5%;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1%: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1%。 2、申请保全措施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 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保全财产数额 1%;超过10万元的部分 保全财产数额 0.5%。 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1/3。 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 100元。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 400元 6、 破产案件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50% 7、 海事案件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 1000元至1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 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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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省级部门和单位在我市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5、若有调整,以国家、省文件依据为准。 6、咨询电话:市发改局0731—52803182;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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