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韶山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3-21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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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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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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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8元/吨·公里;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10元/吨·公里。货车改按车型收费:非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4-0.5元,2类0.7-0.9元,3类1.14-1.48元,4类1.44-1.87元,5类1.59-1.92元,6类1.73-2.16元;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32-0.45元,2类0.71-0.81元,3类1.21-1.44元,4类1.36-1.89元,5类1.45-1.96元,6类2.08-2.34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1〕4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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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
小车:最高1.5元/半小时,24小时限价20元;摩托车(含电动车):每次最高2元,每次以12小时为计费单位,24小时限价4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潭发改价调〔2020〕503号 |
湘潭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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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
收费分类见具体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潭发改价调〔2020〕503号韶发改价(2018)5号,(2019)5号、(2020)9号、(2024)6号 |
湘潭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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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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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潭发改价调〔2020〕503号 |
湘潭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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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按照不同型车基价每次280元~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元~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24〕984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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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车费 |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元~25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24〕984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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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五级和简易站5%。 旅客站务费:每人每次1.5元;客车发班费:按票价不超过6%;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每次5-10元;停车费:每次5-20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潭价管〔2014〕25号、潭发改价调〔2016〕570号 |
省发展改革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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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旅客站务费:不论线路公里数,每人每次1.5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潭价管〔2014〕25号、潭发改价调〔2016〕570号 |
湘潭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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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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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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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每户不超过2200元,具体规定见文件。 |
湘发改价调规〔2021〕329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潭发改函〔2021〕77号 |
湘潭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城管执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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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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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95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韶发改价(2020)14号 |
湘潭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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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随水计征,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0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9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韶发改价(2015)7号 |
湘潭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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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镇污水处理费 |
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0元/吨 |
韶发改价〔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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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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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居民:按水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非居民:机关团体3元/人·月;医院3元/床·月;经营性场所:饮食业2元/㎡·月、早夜市摊点10元/桌·月娱乐业1.50/㎡·月;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每平方米1.5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韶发改价〔2020〕1号 |
湘潭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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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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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运营单位配置机顶盒的,主机 基本收视费为:县市区 24 元/月。自购机顶盒用户,主机基本收视费为 18 元/月。所有用户副 机基本收视维护费为 5 元/台·月,机顶盒均由用户自行购置。主、副 — 3 — 机智能卡由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免费提供。 |
湘发改价费〔2024〕65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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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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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差额累计: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0.03%;每宗矿业权1.82%~0.03%。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按中标额:每宗1000元~50000元;产权交易服务,按照中标额:每宗2000元~10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发展改革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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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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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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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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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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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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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 |
(一)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每平方米每月0.5-1.6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潭发改价调〔2021〕368号 韶发改价(2021)4号 |
湘潭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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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购停车位物业服务费 |
不超过30元/月,子母车位不超过4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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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修管理服务费 |
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电梯房每天每平方米0.02元,非电梯房每天每平方米0.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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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修垃圾清运费 |
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一般装修垃圾收费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拆墙产生的垃圾收费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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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2.60元/床·日。 (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月产定额收取:1.日医疗废物产生量2公斤以下,月收费标准120元;2.日医疗废物产生量2-5(含)公斤,月收费标准240元;3.日医疗废物产生量5-10(含)公斤,月收费标准480元;4.日医疗废物产生量10-20(含)公斤,月收费标准720元;5、日医疗废物产生量20-30(含)公斤,月收费标准960元;6、日医疗废物产生量30公斤以上,按实际产生医废物重量,4.5元/公斤计收。 (三)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价格为每吨4500元,医院污水处理池污泥收费标准为每吨559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潭发改价费〔2021〕353号 |
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 |
生态环境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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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废物处置费 |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2.8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6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7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3〕79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4〕4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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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2.本目录清单限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3.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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