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湘韶)文综罚字〔2026〕F-25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7-02 17:3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湘韶)文综罚字〔2026〕F-25号
当事人:吴**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48
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2026年6月9日,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湘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函及附件信息,我局随后对交办一事进行调查核处。执法人员**********、**********根据提供的信息开展调查,经初步核查:该批旅游者系外地区的来韶旅游者,于2026年6月9日前往韶山旅游景区参观,当事人吴**为该批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吴**的执业资格。
2026年6月9日,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
2026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吴**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吴**于2026年6月9日15时许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6月9日,当事人吴**携带本人身份证打印件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吴**是韶山******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6月9日,该批旅游者的带团导游是韩**,韶山******有限公司安排吴**领该批旅游者到公司领取明信片,吴**在该过程中向该批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等导游服务。韶山******有限公司未安排吴**为该批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打开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输入当事人吴**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无法查询到当事人吴**的导游执业资格。
2026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韶山******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2026年6月9日16时许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6月9日,韶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携带本人身份证打印件及该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调查询问。经查,2026年6月9日,韶山市**花篮店员工吕**联系韶山******有限公司后安排其公司员工吴**带导游韩**所接待的部分旅游者前往领取明信片,韶山******有限公司并没有安排吴**为该批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
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韩**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2026年6月15日14时许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6月15日,韩**携带本人身份证打印件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调查询问。经查,2026年6月9日,该批旅游者为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其接待的,行程中有铜像广场拍照,湖南***旅行社提前安排其联系韶山市**花篮店员工为该批旅游者拍照,后韩**联系韶山市**花篮店员工安排的吴**先带部分旅游者领取明信片,韩**没有安排吴**为该批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
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2026年6月15日16时许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6月15日,吕**携带本人身份证打印件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吕**为韶山市**花篮店员工,2026年6月9日,韶山市**花篮店安排吕**为导游韩**所带旅游团进行拍照,后韩**联系其领部分旅游者先前往领取明信片,吕**联系韶山******有限公司后安排的吴**去领该部分旅游者。韩**没有安排吴**为该批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韶山市**花篮店未安排吴**为该批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
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韶山市**花篮店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2026年6月15日17时许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6月15日,韶山市**花篮店法定代表人肖**携带本人身份证打印件及该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调查询问。经查,2026年6月9日,该批旅游者带团导游为韩**,湖南***旅行社联系韶山市**花篮店为该批旅游者拍照,韶山市**花篮店安排员工吕**为韩**所带的这批旅游者进行拍照,后吕**联系韶山******有限公司安排的吴**领该批旅游者前往领取免费的明信片(带有旅游者照片的明信片)。韶山市**花篮店未安排吴**为该批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
2026年6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该旅游团一行共26人,系外地区来韶的旅游者,于2026年6月9日前往韶山旅游景区旅游参观,当事人吴**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该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当事人吴**对2026年6月9日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吴**未收取该批旅游者导游服务费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吴**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号:430**********3248)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交办函及附件信息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湘湘韶)文综调通字〔2026〕25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吴**进行行政检查情况。
3、当事人吴**《调查询问笔录》1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查询结果(一)、(二)共2份,证实当事人吴**未取得导游证。
4、交办函及附件信息1份,现场录像(光盘)1份,当事人吴**《调查询问笔录》1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查询结果(一)、(二)共2份,现场取证图片(一)、(二)、(三)、(四)、(五)共5份,方**《调查询问笔录》1份,韩**《调查询问笔录》1份,湖南文旅监管电子行程单打印件1份,吕**《调查询问笔录》1份,取证图片(一)、(二)共2份,肖**《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吴**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吴**出示,并进行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本机关对本案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规定。当事人吴**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来韶山旅游的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应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当事人吴**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无应当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
根据本案案情,综合考量当事人吴**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是首次,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0项“违法行为: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6年6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吴**直接送达了编号为(湘湘韶)文综罚告字〔2026〕F-2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对当事人吴**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吴**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105000000002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
2026年6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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