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湘韶)文综罚字〔2026〕F-24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6-25 17: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湘韶)文综罚字〔2026〕F-24号
当事人:贺**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30**********0023
住址:湖南省湘潭市**********
2026年6月2日,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湘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函》及附件,我局随后对交办一事进行调查核处。执法人员**********、**********根据《交办函》提供的信息开展调查,经初步核查:该批旅游者系**省**地区的来韶旅游者,于2026年6月2日前往韶山旅游景区参观,当事人贺**为该批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贺**个人信息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进行查询,贺**导游证号为GH******,所在机构为湘潭市导游协会,系统无法查询到贺**2026年6月2日带团的委派信息。
2026年6月2日,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
2026年6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贺**于2026年6月2日15时许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6月2日,当事人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导游证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贺**能提供导游证件,但不能提供2026年6月2日旅游行程委派单等相关手续,执法人员要求贺**打开全国导游之家APP并登录个人帐号信息进行查询,全国导游之家APP显示贺**2026年6月2处于休息状态,贺**承认已收取该批旅游者导游服务费120元,贺**承认2026年6月2日为该批一行6名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没有接受旅行社委派。
2026年6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6年6月2日,该批旅游者一行共6名游客,系**省**地区的来韶旅游者,行程为韶山一日游,当事人贺**在收取该批旅游者导游服务费用120元的情况下,为该批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等导游服务。当事人贺**对2026年6月2日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贺**收取该批旅游者120元导游服务费用认定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贺**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号码:430**********0023)复印件1份;当事人贺**导游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调查询问通知书》(湘湘韶)文综调通字〔2026〕24号1份;调查询问图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检查情况。
3、湘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函》及附件1份;现场执法录像(光盘)1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查询结果1份;当事人贺**《调查询问笔录》1份;取证图片(一)至(八)共8份,证实当事人贺**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未接受旅行社委派。
4、湘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函》及附件1份;现场执法录像(光盘)1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查询结果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湘湘韶)文综调通字〔2026〕24号1份;当事人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贺**导游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图片1份;当事人贺**《调查询问笔录》1份;取证图片(一)至(八)共8份,证实当事人贺**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事实。
5、湘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函》及附件1份;现场执法录像(光盘)1份;当事人贺**《调查询问笔录》1份;取证图片(一)至(八)共8份,证实当事人贺**收取该批旅游者导游服务费用12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贺**出示,并进行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本机关对本案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贺**未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来韶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当事人贺**在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为来韶山旅游的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构成了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贺**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所得为120元,予以没收。
根据本案案情,综合考量当事人贺**实施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是首次,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1项“违法行为: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的规定。
2026年6月4日,本机关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6年6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贺**直接送达了编号为(湘湘韶)文综罚告字〔2026〕F-2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当事人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对当事人贺**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圆整(120元);3、暂扣导游证7日(期限:2026年6月12日—2026年6月18日)。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105000000
002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
2026年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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