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湘韶)文综罚字〔2026〕F-21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6-29 17: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湘韶)文综罚字〔2026〕F-21号
当事人:谢**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30**********7441
住址: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
2026年4月20日,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韶山市公安局《公安提示函》及附件,我局随后对提示函一事进行调查核处。执法人员**********、**********根据提示函信息开展调查,经初步核查:赵**和张*为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喊客拉客人员提供的客源并开展旅游业务。
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张*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张*于2026年4月24日15时许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6年4月24日,张*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确认:1、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盛*;2、张*本人和赵**均为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赵**为主要负责人;3、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2026年2月份春节期间开展过旅游业务。
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10时许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6年4月27日,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携带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确认:1、盛*本人为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2026年2月份春节期间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的旅游业务由赵**和张*负责。
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赵**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赵**于2026年5月8日9时许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6年5月8日,赵**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确认:1、赵**本人是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2、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2026年2月份春节期间共开展14批旅游业务,获利1170元;3、2026年2月21日,赵**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谢**为一批外地来韶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
2026年5月9日,执法人员通过谢**电话号码(赵**提供)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进行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谢**的导游执业资格信息。
2026年5月9日,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
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谢**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谢**于2026年5月11日14时许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6年5月11日,谢**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输入谢**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441)进行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谢**的导游执业信息。谢**对2026年2月21日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予以承认。
2026年5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6年2月21日,谢**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接受韶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安排为一批外地来韶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并获利276元。对2026年2月21日谢**未取得导游证为外地来韶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获利276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谢**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号:430**********7441)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谢**的主体资格。
2、韶山市公安局《公安提示函》及附件1份;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赵**《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湘湘韶)文综调通字[2026]21号1份;调查询问图片(四)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谢**进行行政检查情况。
3、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查询结果(二)1份;当事人谢**《调查询问笔录》1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查询结果(三)1份,证实当事人谢**未取得导游证。
4、韶山市公安局《公安提示函》及附件1份;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赵**《调查询问笔录》1份;《取证图片》(一)、(二)共2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查询结果(二)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湘湘韶)文综调通字[2026]21号1份;调查询问图片(四)1份;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谢**《调查询问笔录》1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查询结果(三)1份;取证图片(三)、(四)共2份,证实当事人谢**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
5、赵**《调查询问笔录》1份;《取证图片》(一)、(二)共2份;谢**《调查询问笔录》1份;取证图片(三)、(四)共2份,证实2026年2月21日当事人谢**未取得导游证为外地来韶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获利276元为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谢**出示,并进行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本机关对本案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当事人谢**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外地来韶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应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当事人谢**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所得为276元,予以没收。
根据本案案情,综合考量当事人谢**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是首次,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第220项“违法行为: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6年5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谢**直接送达了编号为(湘湘韶)文综罚告字〔2026〕F-2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对当事人谢**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谢**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陆圆整(276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105000000002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
2026年5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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