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6-1445467 发布机构: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 发布目录:行政执法

(湘湘韶)文综罚字〔2026〕F-20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7-14 17: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湘韶)文综罚字〔2026〕F-20号

  当事人:王**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30**********1626

  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2026年5月9日10时00分,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韶山村毛泽东同志故居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正在向自己所带团队的游客推介兜售主席像章,随后执法人员跟随至毛泽东广场并向王**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要求王**出示导游证件和相关手续,王**能提供导游证号为DP******的导游证件,以及2026年5月9日接受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电子行程单。经执法人员现场了解,该批旅游者一行共49名游客,系外地区来韶旅游者,王**在带团途中向游客售卖主席像章,1枚像章售价5元,共计售卖5枚;当事人王**在检查现场还未收取该售卖的像章费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6年5月11日,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

  2026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王**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王**于2026年5月11日15时许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508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5月11日,王**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导游证件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王**打开全国导游之家APP并登录个人账号信息进行查询,全国导游之家APP显示:王**2026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10日带团行程委派,长韶三日游;团队编号:jgpt_60****_**********长韶42号;游客人数:50(含导游);组团社: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发地点:长沙市;导游姓名:王**,导游证号:DP******;行程信息2026年5月8日长沙市(橘子洲-车游湘江),2026年5月9日韶山市(铜像广场-纪念馆-最忆韶山冲-军博园-特色宴),2026年5月10日长沙市(雷锋纪念馆),并提供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统一编号:GD**********);2026年5月9日,带团支付的韶山换乘车费540元;收取导游服务费共1200元。王**对现场检查照片予以确认签字,对2026年5月9日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予以承认。

  2026年5月15日,我局向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请求指定管辖导游王**涉嫌违法及关联旅行社调查事项的请示》,2026年5月18日,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请求指定管辖导游王**涉嫌违法及关联旅行社调查事项的请示》,2026年6月22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关于《请求指定管辖导游王**涉嫌违法及关联旅行社调查事项的请示》的批复,同意由韶山市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导游王**在导游活动中涉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及涉案旅行社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并案管辖、统一查处。

  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与2026年6月29日14时许到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508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6月29日,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部负责人殷*携带法定代表人陈*授权委托书,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居民身份证打印件、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统一编号:GD**********),团队编号:**********长韶42号;旅行社供应商委托合同和行程确认件;游客名单信息;公司会议记录。殷*对以下事实予以确:1、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2、2026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10日,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王**接待一批旅游团;3、湖南**国际旅行社对导游王**带团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行为不知情。

  2026年7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导游王**带该批团队一行共49名游客,系**和**地区来韶旅游者,旅游行程为长韶三日游,2026年5月9日前往韶山旅游景区参观。王**由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该批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在2026年5月9日带团过程中向该批旅游团兜售像章5枚,现场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未收取像章费用,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王**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430**********1626 )复印件1份;王**导游证号(DP******)复印件1份;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复印件1份;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复印件1份;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430**********2114)打印件1份;受委托人殷*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430**********7710)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现场检查笔录》(湘湘韶)文综检字〔2026〕20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湘湘韶)文综改字〔2026〕20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湘湘韶)文综调通字〔2026〕20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湘湘韶)文综调通字〔2026〕20-1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一)至(八)共8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湘湘韶)文综检字〔2026〕20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四)1份;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王**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4、王**《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一)至(八)共8张,取证截图(一)至(四)4张;殷*《调查询问笔录》1份;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复印件1份;旅行社供应商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行程确认件复印件1份;《游客名单信息》复印件1份,证实王**由湖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王**在带团过程中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本机关对本案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王**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王**在导游活动过程中,向来韶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构成了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事实,应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本案案情,综合考量当事人王**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是首次,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第246条“违法行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的规定。

  2026年7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王**送达了编号为(湘湘韶)文综罚告字〔2026〕F-2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对你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105000000002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

  2026年7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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