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02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9-02 11:5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韶清行执罚〔2025〕02号
当事人:(单位全称/个人身份证姓名) 熊国强
地 址:(单位住址/个人住址):韶山市清溪镇永义村李家湾村民组28号
本机关于 2025 年 8月 28日拟立案调查。经查,你
于2025年8月28日在清溪镇永义村李家湾组露天焚烧纸包,引发周边灌木丛焚烧产生的烟尘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2.调查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收款人: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账号4300159006305000185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韶山市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按照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韶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湘潭市雨湖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让海
电 话:19118657686
地 址: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韶山市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5年8月28日
- 全部留言
- /
- 评论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