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03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1-06 15: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韶清行执罚〔2024〕03号
当事人:王福良
地 址: 清溪镇长湖村安冲组26号
本机关于 2024 年 9月 24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9月24日在清溪镇长湖村安冲组26号未经批准占用旱地(耕地)38.08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照片;2.调查笔录;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根据韶法委发〔2023〕10号关于公布《韶山市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所赋予和委托下放乡镇的执法事项,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标准的给予罚款;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贰拾肆元整的罚款(¥1142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按照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韶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湘潭市雨湖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让海
电 话:19118657686
地 址: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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