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4-1340506
发布机构:清溪镇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1-05 12: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韶清行执罚〔2024〕02号
当事人:(单位全称/个人身份证姓名) 龙永明
地 址:(单位住址/个人住址): 韶山市清溪镇长湖村老屋湾村民组9号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月 31日拟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于2024年10月31日在清溪镇杨荣村十队露天焚烧秸秆未及时扑灭处置。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2.调查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韶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湘潭市雨湖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让海
电 话:19118657686
地 址: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韶山市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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