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4-1336313
发布机构:清溪镇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0-12 08:37
行政处罚告知书
韶清行执罚告〔2024〕01号
杨国华:
经调查,你于2024年9月30日在清溪镇长湖村鱼子山组露天焚烧秸秆未及时扑灭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让海 联系电话:19118657686
联系地址: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韶山市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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