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6-1433279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发布目录: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自资罚决〔2026〕1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1-05 10:02

  当事人:胡学峰、贺斌、杨望达

  身份证号码:胡学峰

  贺  斌

  杨望达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接韶山冲派出所《线索移送函》。2025年12月26日,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对胡学峰、贺斌、杨望达使用无人机热成像设备及弹弓枪,实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12月25日19时许,胡学峰、贺斌、杨望达三人汇合前往韶山乡平里村干子冲地段,操作其自带的无人机在农田上空巡查十多分钟定位野生动物踪迹,发现竹鸡后,使用弹弓枪先后射杀两只竹鸡,装入白色塑料袋后,三人驾车前往韶山冲途中,因车辆被公安机关拦截查获,现场发现涉案工具及两只灰胸竹鸡(查获时存活,后在派出所死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3份;

  2.韶山市公安局韶山冲派出所移送材料;

  3.现场照片1份;

  4.询问笔录3份;

  5.《湖南融城盛和林业科技中心专家意见书》1份;

  6.其他资料等。

  以上证据证明胡学峰、贺斌、杨望达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韶山市自然资源局收集的上述证据均征求了胡学峰、贺斌、杨望达的意见,胡学峰、贺斌、杨望达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韶山市自然资源局认定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向胡学峰、贺斌、杨望达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韶自资罚听告〔2025〕26号),依法告知胡学峰、贺斌、杨望达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胡学峰、贺斌、杨望达自收到该告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猎获物(两只灰胸竹鸡)及作案工具(弹弓枪1把、无人机1台、鱼叉1个、箭头10根、钢珠1小瓶、网子1个、热成像1个、刀子1把);

  2.按照猎获物(1000元/只)价值的2.5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000×2.5=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胡学峰、贺斌、杨望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后15日内,将罚款上缴到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中国建设银行韶山支行账号:4300159006305000185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胡学峰、贺斌、杨望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胡学峰、贺斌、杨望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联系人:      贺杰、谭赞

  电  话:    0731-55684236

  地  址:韶山市清溪镇枣园路14号

  韶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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