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韶山市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12-12 08:59

各乡镇,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法委发〔2023〕1号)以及《湘潭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湘潭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潭职转发〔2023〕2号)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等相关要求,对《韶山市乡镇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进行调整修订,形成《韶山市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版)》,现予公布,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新增“根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针对自建房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消防救援大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授权事项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执法工作规范化开展;

二、根据《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增“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盗伐林木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以下的;滥伐林木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下或幼树350株以下的)”“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公益林地1.5亩以下的、其他林地3亩以下的处罚”,由林业局进行业务指导,对委托事项开展业务培训;

三、因职能职责原因,将原有林业局负责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调整为公安局负责;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结合今年开展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评估情况以及乡镇承接能力,收回以下23项执法事项:

1. 由自然资源局下放的“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筑的处罚”“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中“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等13项事项;

2. 由应急管理局下放的“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等2项事项;

3. 由水利局下放的“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4. 由农业农村局下放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执法(养殖散户)”等2项事项;

5. 由生态分局下放的“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中“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和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执法(规模化养殖场)”2项事项;

6. 由城管执法局下放的“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3项事项。

以上事项由原下放事项业务部门对事项收回并进行公示,发布终止委托行政执法事项公告,无法律法规规章法定依据或省人民政府决定情况下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承接相应事项的执法工作,业务部门可与乡镇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对于终止委托行政执法事项仍可由乡镇配合做好巡查、信息上报等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业务部门要认真落实《韶山市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及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依照清单开展行政执法,确保全市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全面提升全市法治建设水平。

 

附件:韶山市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版)

 

 

中共韶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韶山市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业务指导部门

赋权事项

职权依据

赋权方式

行政处罚类(11项)

1

城市执法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直接赋权

2

自然资源局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直接赋权

3

自然资源局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委托下放

4

自然资源局

对居民自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居民自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直接赋权

5

农业农村局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骗取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委托下放

6

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进行定期评估,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法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委托下放

7

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6月12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直接赋权

8

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针对自建房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第15点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直接赋权

9

生态分局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四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和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监管执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直接赋权

10

林业局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盗伐林木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以下的;滥伐林木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下或幼树350株以下的)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基层林业工作站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11

林业局

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公益林地1.5亩以下的、其他林地3亩以下的处罚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基层林业工作站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行政强制类(5项)

1

自然资源局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居民自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直接赋权

2

生态环境分局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直接赋权

3

农业农村局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直接赋权

4

公安局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直接赋权

5

农业农村局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直接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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