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山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7-22 17:15
韶山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经营管理,有效保护韶山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韶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管理,是指许可特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取得从事韶山风景名胜区内项目投资、经营资格的市场准入,以及取得特许经营权者在经营权期限内,应当遵循的相关管理制度。违反特许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的实行退出机制,撤销其特许经营权。不具有特许经营权的,不得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合法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原授权协议及合同约定的条件执行。如原协议到期或终止后需重新授权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特许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景区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以严格保护风景区自然风貌、革命文物、生态环境为根本遵循,切实保护好景区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维护韶山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形象。
(二)科学布局原则。根据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科学编制服务项目规划,合理设置景区特许经营项目。景区特许经营实行分级许可、总量控制,达到既方便游客,又避免过度商业化和恶性竞争的目的。
(三)依法依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等多方面实行综合管控,规范经营服务,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景区秩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项目的许可和经营管理,包括:
(一)索道、观光电梯、交通换乘、环保通行;
(二)景区污水、清扫保洁、垃圾处理;
(三)公共停车场、洗车场、户外广告;
(四)与毛泽东主席相关的展览、演艺活动;
(五)红色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保护区内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征求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意见。
第六条 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景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对景区内的经营活动负有管理、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依照《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明确的不同等级的保护范围,分类实施特许经营管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影响风景保护的服务项目经营点;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严格限制服务项目准入:新增服务项目经营点应符合服务项目规划。
第八条 韶山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中标人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特许项目经营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韶山,自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景区环境;
(二)诚实守信,热情服务,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遵纪守法,服从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
(四)依法诚信缴纳相关税费;
(五)签订《特许经营管理合同》。
第十条 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服务项目经营场所房屋建筑合法性、经营点规划(经营内容及容量)、卫生许可、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后,与经营权者签订《特许经营管理合同》,参照行业许可标准按程序为经营权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项目名称、经营范围、地点、面积和从业人数;
(二)经营期限;
(三)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四)应当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保障合同履行的措施;
(六)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必须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要求,服从相关规划调整。韶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预期回报等确定。一般经营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合同》实行三年一签,重大经营项目特许期限不超过30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特许经营权自动解除;需延长经营期限的,须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上向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重新签订管理合同。
特许经营管理期内,因经营者自愿退出经营市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变更特许经营权: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授予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依法变更已经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给特许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获取收益;
(三)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该承担如下义务:
(一)全面履行《特许经营管理合同》,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和服务;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三)加强对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不得擅自改变设施、设备的功能和用途,确保安全运行;
(四)接受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高峰期游客量控制应服从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总体管控,游客量及相关数据应及时如实向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反馈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作出相应处理,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并设置整改缓冲期;对于严重违法违约行为,明确界定其具体标准,依法依程序撤销其特许经营权,并向社会公示。
(一)不按《特许经营管理合同》许可范围经营,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特许经营权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
(三)从事店外经营、尾随兜售、喊客拉客、封建迷信活动(经依法批准的宗教场所、宗教活动除外)的;
(四)违反价格、质量管理规定,采取给回扣、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利,欺客宰客的;
(五)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纪念物品,从事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经营活动的;
(六)在经营点及周边乱搭乱建、乱扯乱挂、乱停乱靠、乱排乱放,未保持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拒不改正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服从管理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或出现情节较重的投诉、负面舆情,严重损害韶山形象的;
(八)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安全事故、重大质量问题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年内不得参与韶山风景名胜区服务经营项目。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规划的服务经营项目,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加强管理,督促规范经营;对于不符合规划、破坏景观的经营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和拆除。
第十九条 利用景区风景资源实施的交通、景区景点等特许项目,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韶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特许经营权出让和监督管理的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不按程序实施特许经营授权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划重复授予特许经营权,默许、纵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个人从事同类特许经营活动,导致恶性竞争、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给合法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依据合同约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韶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批复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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