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山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统筹聘请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政办发〔2025〕7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10 09:04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韶山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统筹聘请工作方案》已经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韶山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统筹聘请
工 作 方 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请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中法委发〔2021〕1号)、《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2022年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湘潭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则》(潭政办发〔2024〕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遵循法治建设规律以及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我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统筹聘请机制,实现全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资源共享、服务协同、质量可控,着力改变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覆盖不全、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发挥法律顾问在防范法律风险、处理涉法事务、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专业作用,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覆盖范围与费用标准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全市24家党政机关应当配备法律顾问,高新区、各乡镇、市残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本次外聘法律顾问不包含已有公职律师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5家单位(市委办、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文旅广体和商务局、市司法局)。纳入统筹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共25家,根据服务对象、专业需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拟划分为两个标段:
(一)以行政法方向为主的标段
共13家,根据各单位历年法律事务数量,拟划分为两类,采用两种计费方式。
1.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需求较为突出的单位有8家,分别是: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基础费用为1万元/家,计8万元;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1000元/件,诉讼、仲裁案件按1500元/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按500元/封(件),案卷审查按200元/件另行计费。2024年上述单位行政复议案件65件、诉讼案件12件,预估上述单位2025年行政复议案件80件,费用8万元;诉讼、仲裁案件20件,费用3万元;法律意见书与合同审查40封(件),费用2万元;审查案卷300本,费用6万元;以上共计27万元。
2.涉法事务相对较少的单位有5家,分别是: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审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按实际产生的法律事务据实结算,费用标准为:法律咨询100元/件、案卷审查200元/件、法律意见书与合同审查500元/封(件)、行政复议1000元/件,诉讼、仲裁案件1500元/件。
(二)以民商法方向为主的标段
在纠纷调解、综治维稳、合同审查等方面的需求较为突出的有12家单位,分别是: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信访局)、韶山乡、清溪镇、杨林乡、银田镇、高新区、市政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统计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基础费用为1万元/家,计12万元;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1000元/件,诉讼、仲裁案件按1500元/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按500元/封(件),案卷审查按200元/件另行计费。2024年上述单位行政复议案件11件、诉讼案件9件,预估上述单位2025年行政复议15件,费用1.5万元;诉讼、仲裁案件10件,费用1.5万元;法律意见书与合同审查180封(件),费用9万元;审查案卷100本,费用2万元;以上共计26万元。
四、选聘条件
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聘请湖南省内的律师事务所。受聘律所指派两名以上执业律师组成顾问团队,团队应包含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行政法、民商事法相关工作经验且有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经验的执业律师,熟悉韶山市市情民情社情的优先。为保证法律服务优质、高效,原则上一家律师事务所仅担任一个标段的法律顾问。
(一)选聘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
2.所属律师专业知识齐全、业务素质高,能够满足聘任单位的各类法律业务需要;
3.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执业,近2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二)顾问团队律师应当具备的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
2.拥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律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专业影响力;
3.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4.熟悉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5.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五、选聘程序
市人民政府明确由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统筹聘请工作,市司法局严格按照《湘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潭财购〔2024〕2号)进行采购。
六、工作职责
(一)参与顾问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为顾问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参与顾问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论证和评估等;
(四)参与办理涉及顾问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仲裁等案件;
(五)参与处理涉及顾问单位的非诉民事、行政纠纷以及信访事件;
(六)参与顾问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重大合同的谈判,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顾问单位重大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书;
(七)参与顾问单位法治建设课题调研、法治宣传培训、法治督查考核等;
(八)完成顾问单位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服务标准体系。市司法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承担统筹指导等职责,牵头制定法律顾问服务规则、管理规范,明确法律顾问在服务响应时间、出具法律意见、参与会议要求、文档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标准,确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聘任单位作为服务对象,要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对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进行跟踪记录,建立工作台账,对法律顾问服务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效率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至市司法局,确保法律顾问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由市司法局牵头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考核,采取自评、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指标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优秀的法律顾问在续聘、业务拓展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按规定补充新的法律顾问。
(四)强化工作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基础费用纳入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拨付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分期支付方式,根据服务进度、考核结果进行支付。此外,实际产生的法律事务费用由各聘任单位据实结算。对提供加急、专项等额外法律服务或超出合同约定数量法律服务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由顾问单位另行支付费用。
附件:法律顾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附件
法律顾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范 本)
甲方(聘请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受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第一条 选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团队
1.1 乙方根据相关要求,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团队负责人,顾问团协办成员为 律师。
1.2 乙方及其指派的顾问团队成员如需变动,应报韶山市司法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1.3乙方可根据甲方工作性质的不同需要,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工作。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3.1 参与甲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
3.2 为甲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3.3 参与甲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论证和评估等;
3.4 参与办理涉及甲方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仲裁等案件;
3.5 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非诉民事、行政纠纷以及信访事件;
3.6 参与甲方重大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重大合同的谈判,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顾问单位重大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书;
3.7 参与甲方法治建设课题调研、法治宣传培训、法治督查考核等;
3.8 完成甲方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4.1 计费标准
基础费用为1万元,代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等另行计费,另行计费的内容及具体标准如下:行政复议案件1000元/件,诉讼、仲裁案件1500元/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500元/封(件),案卷审查200元/件。
4.2 支付方式
4.2.1 基础费用在自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由韶山市司法局向乙方支付80%,合同期满后 日之内按考核结果支付余款。
4.2.2 另行计算的费用,凭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工作台账和有效票据,由甲方据实支付。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享有的权利
5.1.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5.1.2有权审核乙方提交的专项服务费用;
5.1.3 如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整改、扣减费用或解除合同;
5.1.4乙方代理甲方案件时,甲方有权要求定期汇报进展及风险分析。
5.2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5.2.1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及便利条件;
5.2.2 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时,应提前通知法律顾问,以便统筹安排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准备时间;
5.2.3 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予以合理考虑,重大决策应听取专业建议;
5.2.4 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法、违规或超出合同范围的事务;
5.2.5 甲方指定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及时通知乙方。
5.3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享有的权利
5.3.1 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5.3.2 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邀请、授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相关资料;
5.3.3 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约定的工作报酬、待遇;
5.3.4 其他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5.4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履行的义务
5.4.1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5.4.2 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5.4.3 在合同约定和甲方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业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5.4.4 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甲方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如与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5.4.5 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甲方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5.4.6 每年度应当在规定期限汇总当年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并向韶山市司法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5.4.7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5.5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遵守的规定
5.5.1 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5.5.2 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
5.5.3 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5.5.4 对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5.5.5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甲方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应当由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顾问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六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6.1 乙方因故申请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聘请单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报韶山市司法局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
6.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经韶山市司法局同意后可以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关系或要求乙方及时更换指派律师:
6.2.1 未履行本合同5.4所列义务或违反5.5所列规定的;
6.2.2 受聘律师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6.2.3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安排的顾问活动、不接受交办的工作或者不及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6.2.4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6.2.5 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行业处分的;
6.2.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2.7 有其他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进行调解,仍然无法解决争议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两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一份交韶山市司法局备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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